荆门市中心城区旧住宅区改造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旧住宅区改造过程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旧住宅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