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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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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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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 !。
【。 (三—)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
】 ? (四)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条【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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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 (:一)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
】 , (二)【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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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等程序不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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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完毕项】目、土地、规—划等前期审》批,手续不得进》行招标;已经招标的!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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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假借资质【或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的一律按废标处】理取消其1至2【年,内参加本《市招投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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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认定【有贿赂行为的—。1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贿赂?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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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影响【评标结果《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或重新招—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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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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