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防政办发〔20】11:〕1:9,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30号令)、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 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循环发展的原则新】建与改造《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节能】管理工作 —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纳入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及绿色建筑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引导、《扶,持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绿》色建:筑,的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制:冷、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应优—先考:虑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的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第八?条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政策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个人节约能【源的:积极:性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行》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绿色建筑评选】制度鼓励创建—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绿色建筑】对达到?节能建筑示范标准、!绿色建筑的建筑【工程授予“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 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标识    !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县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广西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   —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应的:施工规程、验评规范!及评估体系加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特别是住】宅小区?、公:共场:合照明、供暖—设备:提倡使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节能环保产品  】  :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并依据国有!及省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  (?一)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 :。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核准 !   ?。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在规》划布局(《建筑高度、间—距,、自:然通风组《织)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体,量,等,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意见 !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热工计—算书、节点构造详】图,等专:项内容设《计单位应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监理的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专【项,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验收情况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者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 第二十《五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和使用时【不得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隔热、保温层和室!。内制冷、采暖管网系!统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加强对居—住小区内公共建筑节!能设施及设备的【维护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 第三十一》条 鼓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重点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 ,。 第?三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改造前应当!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采暖制冷》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  (四)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市本级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  :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可,生,能源建筑应用主要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部分—解,决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中的制冷、】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电力照明!等能源需求问题 】   第三十八条! 市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自:然,、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情况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九条》重点推广地源热【。泵、:水源热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照明!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民用建筑的应用 !   《第,四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 :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第四—十一条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鼓励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 , 第四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审、》施工、验《收具体程序另—行规定未按程—序建设、《。验收:的,项目: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采用【水源、?地源:热泵技?术时不得《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和浪费 【   ?。 第:四,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获得补》。助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另:行规定 《 第五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五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具】体使用情况制定相】应节能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出具?合格意?见的; 《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农村个?人自建(含改建【。、扩:建,)独立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