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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30号令)】、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循《环发展的原则—新建与改造》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节】能,管理工作  】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纳入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及,绿色建筑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引导:。、扶持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 ,  第七》条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绿色建筑《的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制冷、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应优先考虑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 :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的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第八条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政—策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个人节?约能源的积》极性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行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绿色建筑评》选制度鼓励创建【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绿色—建筑对达到节能建筑!。示范标准《、绿色建筑的—建筑工程授》予,“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 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标识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县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广西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应的施工规程、!验评规范及评—估体系加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特别是《住宅:小区、公共场合【照明、供暖设备【提倡使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节能?环保产品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并?。依据国有及省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一)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核准—。    《。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在规》划布局(建筑—高度、间距、—自然通风《组织)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体量等【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意见》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热工计算书—、,节点:构造详图等专项【内容设计《单位应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  :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  :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监理的》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整改《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专项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验收?情况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者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 第二十五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和使用—时不得?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隔热:、保温层和室内【制冷、采暖管网【系统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 , ,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加强对居》住小区内《公共:。建筑节?能设施及设备的【维护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第!三十一条 鼓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重点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 第三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改造前应当【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采暖》制,冷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   (四)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本级!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 ,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可生能源建—筑应用主要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部,分解决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中,的制冷、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电力照!明等能源《需求问题  —  第三十八【条 市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自然、《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情况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九【条重点推广地源热泵!。、,水源热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照明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民用建?。筑,的,。应用   》 第四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第四—十一条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鼓励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第四: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审、施工《、验:收具体?程序另行规》。定未:。。按程:序建:设、验收的》项目不得使用 【   第四十【三条 采《。用,水源、地《源热泵技术时不得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和浪—。费,。    第四【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获》得补助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另行规定 》 第五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四!十五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具》体使用情况》制定相应节》能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出具合?格意见的; —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  ?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农村个人自!建(:含改建?、扩建)独立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