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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防政《办发〔20》10〕?16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 : ,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与当期项目主体【经验收后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 ,   (四》)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四月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第】二十九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销售最高限价的!35%的价》格增加交纳差—价,款,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差价款经市】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能】坐收:坐支 》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 《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区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第三十九!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第—。四,十条 已获》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第四十一条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第四十三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 第四】十七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在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和奖励引【进,。人才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及!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或申》请家庭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 —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申请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五十条!。 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第五十二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 》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第?五,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第五》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 ,。 第五》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其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六十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 : 第六?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 ,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也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具体《。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 第六!十五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5〕67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