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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6,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 :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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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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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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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与当期项目主体经】验收后同步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 (《四,)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四月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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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第二十—九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销售最高限价的3!。5%的价《格增加交纳》差价款?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差,价款经?市,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能:坐收坐?支 :
【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区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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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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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已获》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四十一条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
第四十》七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在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和—奖励引进人才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及:。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或申请家庭》。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
, ,。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申【请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五十!条 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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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第五】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 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第五?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五《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第》五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其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六—十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
【第六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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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
: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也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具体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五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5《〕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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