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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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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6!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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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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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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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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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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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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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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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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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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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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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与当期项》目主体经验收—后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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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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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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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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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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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 : (四)—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四月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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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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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第二十九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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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销《售最高限价的35】%的价?格增:加交纳差价款—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差价款经—市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能】坐收:坐支:
】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
》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区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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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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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第三十九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第四!十条 ?已获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四十一条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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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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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
第四十七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在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和奖励引进人!才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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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及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或申请家—庭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申请《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五十条 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第:五十二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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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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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 , , 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第五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第五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其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六十: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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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 :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 ,。。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第十一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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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也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具体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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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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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五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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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5〕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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