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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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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政办发〔2【010〕163号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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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与当?期项目主《体,经验收后同步—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 ,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 (—四):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四月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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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第二十九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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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销售最高限】价的35%》的价:格增加交《纳差:价款: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差价款经!市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能?坐收:坐支:
【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 :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区: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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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第三?十九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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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已获—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四十一《条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七章 集资】建房
?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
第—。四十七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在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和奖?励引进人才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及?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或申请家庭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申请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
》第五十条《 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五十二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
,第十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第五】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 第五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其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第六十》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
?第六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也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具体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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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5!〕6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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