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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防政办发〔20!10〕?163号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 ,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与当期项》目,主体:。经验收后同步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  :。  (四《)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四月?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 第二十》九,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销售最高限【价的35%的价格增!加交纳差价款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差?价款经市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能坐收】坐支 —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 》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    —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区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第【三十九?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第四十条 已—。。获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四十》一,条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第四】十三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 《 第四《十七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在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和奖励引进【人才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及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或申》请家庭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 : ,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申请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十条 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九章《 交易管《理 ?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第五十二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第?五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第五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五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第五】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其—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第六十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 ? 第六》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 ?。。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也?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具体》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五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5〕!6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