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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防政办发〔2】010?〕16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 ,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与当期项目》主体:经验收后同步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     【(四)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四月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 — 第二十九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销售最高限!价的35%的—价,格增加?交纳差价款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差》价款经?市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能坐收坐支 ! ?。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 :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区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 《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第三十九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第四十条! 已获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四十一《条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第四十七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在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和!奖励引进人才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及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或》申请家庭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 《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申请》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十条 》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五十二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 》第五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 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第五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第五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其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第【六十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 第六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也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具?体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 第六十《五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5】〕,6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