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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防政办发〔2】010〕16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    —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与当期项】目主体经验》收后:同步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六章 —销售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  :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    (》四)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四月: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 第二十九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销售最高【限价:的3:5%:的价格增加交纳差价!款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差价款经市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能坐收?坐支 】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 , : :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区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 第三十九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 第四十条— 已获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第四十一条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 第四—十七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在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和奖励引》进人才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及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或申请家】庭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 ,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申请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五十条 】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五十二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 ,第五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 ?第五: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 第五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其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第【六十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 第六—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也,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具体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  :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五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5〕》67: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