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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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防政办发》。。〔201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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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 ,。 :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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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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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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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与》当期项目主体经验】收后同步《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 (四)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四月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第二—十九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销售最?高限价的《35%的价》格,增加交纳差》价款: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差价!款经市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能坐收坐—支,
—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区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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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第三十九—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
第四十条【 已获?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四十一条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
《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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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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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在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和奖】励引进人才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及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或申】请家庭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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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申请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五十!。条 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第五《十二: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 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第五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
? 第五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其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第六十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 , ,
第六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
第:六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也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具】。。体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五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5〕6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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