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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6?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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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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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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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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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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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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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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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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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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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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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与当【。。期项目?主体经?验收后同步交付【使用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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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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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 (四)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四月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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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第二!十九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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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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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销售?最高限价《。的35%的价格【增加交纳差价款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差价—款经市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能坐:收坐支
】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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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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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
《。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区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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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 ,
第三十【九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第—四十条 已获—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四十一《条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 :第,四十三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
第四十》七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在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和奖励引进—人,才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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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及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或申请家庭【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申!请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十条 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五十二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第【五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 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第五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第五【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其: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第六十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
第【六,。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 ?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
【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
第六?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也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具》体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
《
,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 第六十五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5〕6!7,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