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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6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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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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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与当期项目主—体经:验收后同步交付使用!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 ? (四)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四月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第二十》九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销售最》高限价的3》5,%的价格增加交【纳差价款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差?价款:经市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能坐收坐支
!
?
,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
》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 ? :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区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
?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第三《十九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
—第四十?条 已获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第四十一条—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
,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 ,
第四十七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在—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和奖励引进人才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及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或申请家庭!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申请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五十条 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五十二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第五》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 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第五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五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
第》五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其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第:。六十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 , 第六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
—。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 , ,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也《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具体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
: ,。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
第【六十五?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5〕6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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