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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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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政办发》〔2010〕163!号,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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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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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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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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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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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与当期项—目主:。体经验收后同步交】付使:。用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 ?(四)?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四月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第二十?九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销售最》高,限价的35%的价】。格增加交纳差价款】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差价款经市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能》。坐收坐支
】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区【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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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 第三十九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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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已】获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第四十一条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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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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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
?
第四十七》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在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和奖励引进】人,才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及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或申请家】庭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
【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申请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五十条 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 第五十《二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
第五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
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第五: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五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第五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其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六—十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
?
第六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
—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也!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具体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五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5〕—6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