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防政办发〔2【01:0〕16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
? ,。 :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字〔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港口—。区,、防:城区和?东兴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的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与当【期项目主《。体经验?收后同步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 》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 ,(四)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四月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
第二十九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异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销》售最高限价的35%!的价格增加》交,纳差价款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差价款经市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能坐收坐《。。支
—
: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
】(二)?。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区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 ,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第三十九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
:
《 第四?十条 已获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四十一条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七章 集资建房
】
第四十二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 第四十三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
第四十七条—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在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和奖励引进人才!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及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或申请家庭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
《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申请?。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五十条 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 , 第五十二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政府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申请家庭向政—府交纳的相关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作为》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
第五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判!决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 》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第五【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五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
?。第五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其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六十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
《
《第六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
? ,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 :。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也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具体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五条 市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5〕67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