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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 防政办发〔20】10〕6号 第一!条 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四沿!线”:是指本?市江山大《道(原东西大道)】、金:花茶大道(原南【北大道)、》兴港大道和》迎宾:路沿线;“四片【区”的?。是指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和商业中【心片区;“两改造”!。是指防城城区和【渔万岛的老城区【。改,。造;“两景观”【。是指西湾《景观中心和》桃花湖?景观中心 —。。 第三条 —。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对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报建等手续从办【法,生效日起市人民政】府不再审批》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由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办法政策 【。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第五条 ! ,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在?支付不低于20【。%的首?付后每套房贷款金】额由最多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对》于需要?贷款额?度超过30万—元,的职工超过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解《决 ? 第六条 —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参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执行 》 第?七条 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购买《超过 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实施【土地优惠办》法 第八条 !实施:土地优惠办法落【实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项目业主预【申请经?营,性用地需报》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     1.项】目建议书《; 《 ,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4.企业—营业执照; 】    5.用【地预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总投资额【、用地位《置、用地规模、拟】受,让,地,价、: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的承诺等内】容,);:     6.!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第九条! 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或用地不构》成闲置?土地情形项目立项】后3个月内主—体动:工建设?。且主体动工建设后3!年,。内投入使用》的项目适用办法二】项款优惠政策 !第十条 》 市人民政府兑现】。土地优惠政策采取】分批次分《阶,段的办法《落实按项目完成工程!和投:资额:度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全部—完工投入《使用三个阶段经【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分别兑现!40%、40%、2!。0%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对在】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主体动工【建,。设后:未能:在3年内完》成投入?使用的项目业主【必须退回《所获优惠政策让利】资费:后,才能实施工程—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 , 享受本细则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市人民政》府按:所交出?。让,总金额的50—%予以奖励 【 第十三条》 凡在市—行政中心区规划范围!内且投资规模30】0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项目适?用办:法二项(三)款优】惠政策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 第:十四条? 凡在 —200?9年6月30日前】工程主?体动工建设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20《09年12》月31日前工—程主:体动工建设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项目适用办—法三:项,五款优惠政策 】 第十五条》 : 在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但未《能在2012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2009年12】月31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但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项:目业主?。。必须补交优惠政策】享受的费用后方可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六,条 ? 凡:在第二条所列规【划范围内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第《二条所列规划范围以!外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凡位:于或部分《位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均适用办法三项(!三)款相关》优惠政策 — 第:十八:条 在2009!年,9,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建设【项目需在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墙改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劳动《。保险、散装水泥基金!(代收?)、建筑卫生费(代!收)、房《屋登记费、》档案移交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技术咨?询,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和防雷检《测费最长可》延迟至?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 四?、附则 第【十九条 在【2010年1—。月1:日后动?。工建:。设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开工—。、施工进度、投入资!金事项由市建规委核!实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 第《二十:一条: , 本细则由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督查落实《。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防城港】。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解释、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