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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防【。政办发〔20—1,0〕6号
第一】条 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四沿【线”是指本市江山】大道(原东西—。大道)、金花—。茶大:道,(原南?。。北,大道)、兴港—。大道和?迎宾路沿线;“【四片区”的是指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和商业中心!片区;“《两改造”是指防城城!区和渔万《岛的老城区改造;】。“两景观《”是指西湾》景观中心和桃花湖】景观中心
第】三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对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报建等《手续从办法生效日】起市人民《政,府不再审批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由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办法—。政,策
》第四条 — 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第《五条 《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在支付不】低于:。20%的《首付后?每套:房贷:款金额由最多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对于需要贷款额【度超过?30万元的职—工超过?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解【决
第六条【 ,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参!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执行
第七】条 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购—买超过 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实【施土地优惠办法
】。
第八?条 ? 实施土地优惠【办法落?实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项目业主预申!请经:营性用地需报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 1.项目—建议书?;
》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4?.企业营业》执照;
— 5.—用地预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总【投,。。资额、用地位置【、用:地规模、拟受—让地价、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的承诺等内【容):;,
6】.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
第九条 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或用地!不,构成:。闲置土地《情形项目立项后【3个月内主体动【工建设且主体动工】建设后?3年内投入》使用:的项目适用》办法二项款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兑现—土地优惠政策采取分!批次分阶段的—办法落实《按项目完成工—程,和投资额度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全部完工《投入使用三个阶段经!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分别兑现40%、】40%、2》0%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对在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主体动工建设后【未能在?3年内完成投—入使用的项目业主必!须退回?所获优惠政策让【利资费后才能实【施工程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 :享,受本细则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市人—民政府按所》交出让总金额—。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凡在市行政中心区规!。划范围内《且投资规模3—00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项目】适,。用办法二项(三)款!优惠政策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凡在: 2009年—6月30日》前工程主《体动工建设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2009年12!月31日前工—程主体动工建设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项目?适用办法三项五【款优惠?政,策 :
:第十五条 — ,。在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但未:能在201》2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200《9年12月31【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但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项目【业主:必,须补:交优惠政策享受【的费用后方可—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六条 【 凡在第《。二条所列规划范【围内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第二条所列》规划范围以外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
:第十七条 》 凡位于》或部分位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均适用办法三项【(三)款《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在2009】年9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建》设项目需在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墙改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劳动保险、】散装水泥基金(代收!)、建筑卫生—费(代收)、—。房屋登记费、档案】移,交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技术】咨询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和!。防雷检测费》最长可延迟》至,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
四《、附则
第【十九条 《 在2010年1!月1日后动工建设】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开工、?。施,工进度、投》入资:金事项由市建—。规委核实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督查落实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防》城,港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解!释、: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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