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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防政?办发〔2010〕6!号 第《一条 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四沿线—”是:指本市江《。山,大道(?。原,东西大道)、—金花:茶大:道(原南北》大道)、兴》港大道和《迎宾路沿线》;“四片区”的是指!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和商业中心【片区;?“两改造《”是指防城城—。区和渔万《岛的老城区改造;】“,两景:观”是指西湾景【观中心和《。桃花湖景观中心【 第三条 【 ,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对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报建等手续从办法】生效日?起市人民政府—不再审批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由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办法政策 【 第四条 】 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第五条 【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在【支付不?低于20《%的首付《后每套?房贷款?金额由最多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对于需要【贷款额度超过—30万元的职—工超过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解决 !第六条 》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参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执】行 第七条 ! 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购《买超:过 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实施?土地优惠办》法 第八条 】 实施土地优惠办法!落实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项目业主—预申请?经营:性用地需报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   1.项目【。。建,议书; 》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4.企业营—业执照;  】   ?5.用地预》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总投资《额、用地位置—、用地规模、拟受让!地,价、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的【承诺等内容); !     6—.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 第九条 — 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或用地》不构成闲置土地【情形项目立项后【3个月内主体动【工建设且主体动工】建设后3年》内投:入使用的《项目适用办法二项】款优惠政策 【。 第十条 》 , 市人民政府—兑现土地优惠政策采!取分批次分阶段的】办,法落实按《项,目完成?工程和投《。。资额度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全部完工《投入使用《。三个阶段经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分—别兑:。。现40%、4—0%、20%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 , 对在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主体动工建设后【未能在3年内完成投!入使用的项》目业:主,必须:退回所获优》惠政策让《利资费后才能实【施工程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二条 【 享受本细则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市人民政府【按所交出让总金【。额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 凡在市》行政中心区规划范】围内:且投资?规模3?0,0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项目适!用办法二项(—三)款优惠政策 !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凡在 20》09年6月》30日前工程—主体动工建设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2—00:9年12月31【日,前工:程,主体:动工:建设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项目适用办法】三项五款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但未能在!。20:12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2!009年12月3】1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但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项目业主》必须补交优》惠政:。。策享受的费用后方可!。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六条? ?凡在第二《。条所列规划范围【内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第二条所列!规划范围《以外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凡位于】或,部分位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均适用办法—三项(?三,)款相关优惠政策 ! 第十八条 】 在2009年9】。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建设项目—需在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墙改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劳【动保险、散装水泥基!金(代?收,)、建筑卫生费(】代收:)、房屋《登记费、《档案移交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技术咨询—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和防?雷检:测费:最长可延迟至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 》 四:、附:则 : , ,第十九条 在2!010年1月1日后!动工建设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 ,。建设项目《工程开工、施工【进度、投入资金【事项:由市建规《委核实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 ! 第二《十一条 《 :本细则由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督查落》实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防城【港,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解释、?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