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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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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政办—。发〔2010〕6号!
第一条 【 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四沿线【”是:指本市江山》大道(原东西大道)!。、金花?茶大道?(,原南:北大:道)、兴港大道和迎!宾路:沿线;“《四,片区”的是》指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和商【业中心片区;“两改!造”是指防城—。城区和?渔万岛的老城区【改造:。;“:两景:观”是指西》湾景观中心和桃【花湖景观中心
!第三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对: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报建等—手续从办法生效日】起市人民政府—不再审批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由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办法!政策 《
第四条 【 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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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
第五条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在支付不低于2】0%的首付后每【套房贷款金额由最多!。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对于:需要:贷款额度超》过3:0,万元的职工超过【。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解决
—第,六条 《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参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执行 —
第七条 】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购买【超,过 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实施土地《优惠办法
第八】条 实施土地优!惠办法落实》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项目业主预申请【经营性用地》。需报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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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议书《; :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4.企业—营业执照;》
》 5.用地预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总投资—额、用地位置、用地!规模、拟《受让地价、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的:承诺等内容);【 ,
: ? 6.?。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第九条【 , 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或用—地不构成闲》置土地情形项目立项!后3个月内主体【动工建设且》主体动工建设—后3:年,内投入使用的项目适!用办法二项》。款优惠?政策
第十条 ! 市人民政府【兑现土地优》惠政策?采,。取分:批次分阶段》的办法落实按项【目完成工程》和投资额度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全部完工投—入使用?三个阶段经》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分《。别兑现40%、【40%、20—%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对在》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主体动工建设后】未能:在3年内完成—投入使用的项目业主!必须退回《所,获优惠政策让—利资费后才能—。实施工程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享》受本:细,则,。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市人—民政府?按所交出让总金额】。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 凡在市行政中】心区规划范》。围内且投资规模【30:0,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项目适用!办法二项《。。(三)款优惠政策 !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凡【在 2009年6月!30日?。。前工程主体》动工建设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20》09年12月—。31日前工程主体】动工建设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项!目适用办《法三项五款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但未能在201【2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2009》。年,12月?31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但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项目业?主必:须补交优惠政策享受!的费用后方可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六条 》 , 凡在?第二条所《列规划范围》内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第二条所列!规划范?围以外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 凡位于《。或部分位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均《适用办法三项(【三)款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在200!。9年9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建设项目—需在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墙改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劳动保险《、散装水泥基金【(代收)、》建筑卫生费(代【收)、房《屋登记费、》档案移交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技术咨询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和?防,雷检测费最长可【延迟至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
】四、附则
【第,。十九条? ?在2:。010?年1:月1日后动工建【设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开工、?施,工进度、投入—资金事项由市建规委!核实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督查!。落实: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防城:港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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