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防政办发〔!。2,010〕6号 第!一条 《 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办法《所称“?四沿线”是指本市】江山大道(原东西】大道)、金花茶【大道(原南北大【道)、兴港大—道和迎宾路沿—。。线;“?四片区”《的,是指: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和商》业中心片《区;“?两改:造”是指防城城区】和渔万岛的老城区改!造;:“两景观”是指西湾!景,观中心和桃》花,湖景观中心 】第三条 》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对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报建等手》续从办法生效—日起市人民政—府不再审《批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由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办法政策 ! :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 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第五条 】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在,支付不低于》20%的首付后每套!房贷款金额由最多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对于需要贷【款,额度超过30万元的!职工超过《。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解决 第【。六,。条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参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执】行 : 第七条 】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购买】超,过 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实【施土地优惠办—法 ?第八条 实施】土地优惠《办法落实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项目:业主预?申请经营性用—地需报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     1.】项目建议《。书; 》。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4.企?业营业执照; 【 :    5.—用地预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总投资额、用—地位:置、用地规》模、拟受让地价【。、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的承诺等【内容)?;,   》  6.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 第九《条 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或用地不构成闲】置,土地情形项目立项后!3个月内主体—动工建?设且主?体动工建设后3【年内:投入使用的项目【适用:办法:二项款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兑现土地优惠政】。策采取分批次—分阶段的办法落实】按项目完成工程和投!资额度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全部完工投入使用】三个阶段经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分别《兑现40%》、40%、20%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对【。在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主体动!工,建设后未能》在3年内完成—投入使用的项目业】主必须?退回所获优惠政策让!利资费后才能实【施工程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二条 — :享受本?细则: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市【人民政府按所交【出,让,总金额的50%予以!奖励 ? :第十三条 【凡在市行《政中心区规》划范:围内且投资规模30!0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项目【适用办法二项(三)!。款优惠政策》 :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 第十《四条: 凡在 —200?9年6月3》0日前工程主体【动工建设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20—09年12》月31日《前工程主体动工建设!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项目适用【办,。法三项?五,款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200【9年6月30—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但未:能在20《1,2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2】00:9年12月》31日前主》体动工建设但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项目业主必须补】交优惠政策享受的费!用后方可验收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六条 凡在!。第二条?所列规划《范围:。内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第二条所列规】划,范围:以外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 第十?七条: ?凡位于或部》分位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均适用办法三】项,(三)款相关—优,。惠政策 》 第:十八条 在20!。09年9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建设项目需【在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墙改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劳动?保险、散装水—。。泥基金(代收—)、建?筑卫生费(代收)】、房屋登记费、档案!移交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技术咨《询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和防雷检测费最长!可延迟至《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 】 四、附则 第!十,九条 在201!0年:1月1日后动工建设!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开工:、施工进度》、投入资金事项由】市建规委核实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确认 】第二十一条 【 本细?则由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督查落实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防城港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解释、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