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景观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行为的管理避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政策前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同样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在供应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以及地块的—。实际: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容积?率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应—标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设计】容积率调整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原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文件对容积率没】有明确的该宗—地原容?积率的认定参照相】同时段相邻类似宗地!的容积率《没有:类似:。宗地容?积率作为参照—的容积?。率核定为≤1.5对!原已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的以—总平:确认的容积率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用地批文明—确的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变更已?依法: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 2007年7!月1日?之后出让的》工业用地及20【04年?8月:3,1日:之后出让《的其他用途土地原则!上不予提高》容积率?具体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期为准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容积!率修改专题报告并说!明变:更理由;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论证《报告审批同意后组】织编制?单位开展《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
》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送土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规划方—案调整方案应标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其中专家论【证会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
第八条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获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后自行失《效
《 : ,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据】重新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须,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的有关手—续补交?土地价款差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依】此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 属提高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交相应土》地价款差额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补交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整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或协:商收回并《。给予补偿
第【十条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转让》过程中?属转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容【积率提高的应先由】转让方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再办理》提,高容积率后的—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审批、】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 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为受让方核发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转】让时依法《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仍按原容!积率下的土地价【格内涵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手续在—受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原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定:受,让方: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手?续并按?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让方《按要求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再标注提高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方未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差:额、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宗地建设用【地规划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二)受让方撤【回提高容积率申请不!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的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原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 为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对中心《城区超高层建设【进,行奖励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属本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提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土地价款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 :。(一)提《高后的容《积率<?2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60%《;
【(二)提高后的容积!率≥2且《<,4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5,。0,%;
— , (:。三)提?高,后的容积率》≥4且?<6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40%;
【
《 (四)《提高:后的容积率》。≥6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30》%
— 以上楼面地—价,为依法批准》提高容积率》后,经审:。定的该?宗地:楼面地价评估—价格其中土》地,估价基准日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增—容手:。续现:时点为估价基准日
!
《。 ,为,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对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物可作!为奖励面积超过10!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第十三条 原】划拨土地提》高容积率《仍保持划拨使—用,权方式不《征收土地差价款;】宗地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需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取得出!让使:用权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高容积率手续【和,补交土地差价款
】
第:十四条 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其他涉及提》高容积率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按下列情况计—收,土地价款差额—楼面地价评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 (一)《建设项目于20【。0,1年4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或!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二《)2001年4【月30日前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但至今未竣工】。验,收,或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对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计收土【地价:款,差,额;
】(三)2001【年4月30日后【至2011年—8月1日以》前已审批同意提高项!目规划?容积率的对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
【 (四)20】11年8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其提高容积】率,申请并通《过专家?论证待?报政府审批的报经】政府批准同意提高容!积率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计收》土地价款差额—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上擅自】提高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建设程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进】行处理
《
,第十六条 》。 本办法实施后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原已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但未:补交土地价》款差额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应于:6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交土地】价,款,差额补办提高容积】率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提高容】积,率未经?处,理,或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但并未【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手【续的市城乡规划、房!产、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施工许可项目竣!工,验收:。房地产预售销售、转!让、出?租、抵押核发分户土!地证及房产证—等有:关手续否《则对有?关部门和个人—追究渎职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提高容积率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并停止其参加新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 土地使》用权:人为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该土地使用权人违!法建设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国家【、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执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容积率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防政发〔2】00:8,。〕3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