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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景观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行为的管理避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政策前》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在《供应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以及地块】的,实际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容》积率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应标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设计【容积:。。率调整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原【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文件对容【积率没有《明确:的该宗地原》容积:率的认?定参照相《同时段相邻类似【宗地的容积》率没有类似宗地容积!率作为参照的容积】率核定?。为,≤1.5《对原已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的【以总:平确:认的容积率为依据】 ,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用地批文!明确的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变》更已依法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2【007年7月—1日之?后出让的工业用地】及2004年8【月31日之后出让】的其他?用途土地原》则,上不予提《高容积率《具体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期为准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容【积率修改专题报【告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论证报告】审批同?意后组织编制单位】开展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   (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送土: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规划《方案调?整,方案:应标: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其中专家论!证会: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八条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获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 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后自行失效  】   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据重新《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须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的【有关:手续补交土地价款】。差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依此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属提高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交!相应土地价款差额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补交—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整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或,协商:。收回并给予补偿【 第十条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转让过程》中属转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容积率提高!的应先?。。由转让方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再办理提高—容积率后的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审—批、: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为受让!方核:发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转让时依法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仍【按原容积率下的土】地价格内涵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手续【在受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原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定受让方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手续并—按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    (一)受】让方:。按要求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再标注提】高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方未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差:额、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宗地建设《用地规划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   ?(,二)受让方撤回提高!容,积率申?请不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的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原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为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对中心城!区超高层建设—。进行奖励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属本!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提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土》地价款?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 (一)《提高后的容积—率<2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60%;—     —(二)提高后的【容积率≥2且<【4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50%》;,     —(,三)提高《后的容积率≥4【且,<6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40%; 】    (四)提】高后的?。容积:率≥6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3—0,%  《   以上楼面地】。价,为依法批准提高【容积率后经审定的】该宗地楼面地价评】估价:格其:中土地估价基准【日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增》容手续现时点为估价!基准日   【 , 为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对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物可作为奖励【。面积超过10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第十三—条 原划—。拨土地?提高容?积率仍保持划拨【使用权?方式不征《收土地差价款—;宗地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需—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取—。得出让?使,用权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高容积率手续】。和补交土地差价款 ! 第十四条》 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其—他涉及提高容积率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按下列情况【计收:土地:价款差额楼》面地价评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     (一)】建设项目于》2001年4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或《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 (二)200【1年4月30日前】。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但至今未竣工验收】或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对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计收】土地价款差额; 】     (三【)2001年4月】30日后至》。2011年8月1日!以前:已审批同《意提高项目规划容】积率的对《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     !(四)20》11年8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其提高容积率【申请并通《过专:。家论证待报政府审批!的报经政府批准【同意提高容积率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计】收土地价款差—额 第十五条 】。 本办法实施后在】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上擅自提高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建设程】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原已—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但】未补交土地价款差额!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应于6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交土地价款差额【补办提?高容积率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 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提高容积率未—经处理?或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但并未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手续的—市城:乡,规划、房《产、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施工许可项目!竣工验收房地产预售!销售、转让、出租】、抵押核发分—户土地证及房—产,。证等有?关手续否则对有关部!门和个?人追究渎职》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 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提高【容积率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并停止其参》加新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土地使!用权人为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该土地使用】权人违?法建设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国家、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执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容》积率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防政发〔20!08〕?39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