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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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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景观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行为的管理避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政》。。。策前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在供应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以及地?块的实际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容【积率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应标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设计容积【率调整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 本》办法:实施前,原》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文:件对:容积率没有明确【的该宗地《原容积?率的认?定参照相同时—段相邻类似》宗地的容积》率没有类似宗—地容积率作为参【照的:容积率?核定为≤1.5对】原已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的,以总:平确认的容》积率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用地批】文明确的《。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变,更已依?法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 2007年7!月1:日之后出让的—工业用地及200】。4年8月31日【之后出?让的其他用》途,土地原则上》不予提高容》积率具体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期为准
】第五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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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容积率修改专题报】告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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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论证报告审—批同意后组织—编制单位开展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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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 (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送》土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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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规划?方案调整方案应【标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其中专家【论证会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八条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获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 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后—自行失效《
: 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据重新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须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的有关手【续补交?土地:价款:差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依此!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属提高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交:相应土?地价款差额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补交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整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或协商收回并给!予补偿
第十条 !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转—让过程中属》转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容积率提!。高的应先由转让方】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再办理提高】容积:率后的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审批—、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为:受让方核发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转》让时依?法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仍按原容积—率下:的土地价格内—涵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手续在受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原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定受让方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手续并按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让方按要求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再:标注提高《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方未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差额、《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宗地建设用地规划】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 (二)受让【方撤回?提高容积率申请【。不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的,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原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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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为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对!中心城区超》高层建设进行—。奖励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属:本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提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土地价款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 (一)《提高后的容积率<】2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60%;
【
《 (:二)提高后的容积率!≥,2且<4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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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后:的容积率≥4且<】6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40%;
】 (》四)提高后的容【积率≥6《。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3【0%
《 以》上楼:。面地价为依法批准】提高容?积率:后经审定的》该宗地楼面》地价评估价格其中土!。地估价基准日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增容!手,续现时点为估—价基准日《
? 为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对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物可》作为奖励面积超【过10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第—十三条 原【划拨:土,地提:高容积率仍保持【划拨使?用,权方式不征》收土地差《价款;宗《。。地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需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取得出让】使用权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高容积?率手续和补交土地】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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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其他涉及提高】容积:率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按下列?情况计收土》地价:款差额楼面地价评】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一)建设项目于2】001年4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或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二)2001年】4月30日前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但至今未竣工—验收或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对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计收》土地:价款差额《;
》。 , (三)20—。01年4月30日】后至2011年【8,月1日以前》已审批同意提—。高项目规划容积【率的:对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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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11》年8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其—提,高容积率申请—并通过专《家论:证待报政府审—。批的报经政府批准同!意提:高容积率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计收土地价款差额】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上擅自?提高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建设程《。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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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原已》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但】未补交土地价款差额!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应于6?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交土地价款差】额补办提高容积【率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提高容积率未经处】理或: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但!并未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手【续,的市城乡规划、【房,产、: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施工—许可:项目竣?工验收?房地产预售销售、】转让、出租、—。。抵押核发分户土【地证及房产证等有】关手:续否则对有关—。部门和个人追—究渎职?。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提高容积率】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并停止其参加】新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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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为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该!土地使用权人违法】建,设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 国家、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执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容积:率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防政发〔—2008〕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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