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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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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景【观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行】为的管理避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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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政策前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国?有建设用地在—供应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以—及地块?的实际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容积】率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应标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设计!。容积率调《整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原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文件》对容积?率没有?明,。确的该宗地》原容积率的认定【参照相?。同时段?相邻类似《。宗地:的容积率没有—类似宗地容积率作为!参照的容《积率核定为≤1.】5对原已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的以总平确认的容】积率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用!地批:文明确的《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变!更已依法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 2《007年7月1日】之后出让的工—业用地及2004】年8月31日之后出!让的其他用途土地原!则上不予提高容【积,率具体?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期为【准
第五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容积率修《改专:题报告并说明变更理!由;:。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论,证,报告审批同意后组织!编制单位《开展: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 (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送土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规划方案调整】方案应标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其中专家论证会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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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八条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获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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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据重新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须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的有关手续【补交:土地价款差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依此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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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提高?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交相应土地价款【。差额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补交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整—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或协《商收回并给予补偿】
第十《条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转!让过:程中属转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容【积,。率,提高的应《先由转让《方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再办理提高【容积率后的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审批、【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为受让?方核发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转让时】依法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仍按《原容积率下的—土地价格内涵—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手续在》受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原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定】受让方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手续并按【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让方按要求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再标注提高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方未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差》额、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宗地?建设用?地规划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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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让方撤回【提高容?积率申请不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的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原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为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对】中心城区超》高层建设进行—奖励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属本《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提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土地价款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提高后》的容积率<》2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60%;
】 (二)提高后!。的容积?率≥2且<》4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5:0%;
!(三)提《。高后的容《积,率≥4且<6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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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后的容【积率:≥6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30?%
《 , 以上楼面地价为!依,。。法批:准提高容积率后经】审定的该宗地楼【面地:价评估?价格其中土地估【价基准日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增,容手:续现:时点为估《价,。基准日
》 , 为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对—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物可—作为奖励面积超过】10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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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原!划拨土地提高容积】。率仍保持划拨—使用权方式不—征收土地差》价,款;宗地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需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取》得出让使用权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高容积率手【续和补交土地差价】款
第十四条 !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其他涉及!提高容?积率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按《下列:情况计收土地—价款差额楼》面地价评《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 《(一)?建设项目于200】1年4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或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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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20》01:。。年4月3《0日前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但—至今未竣工验收或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对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计收【土地价款差》额;
【 (三)2001年!。4月30《日后至?。2,0,11年8月1—日以前已审批同【。。意提高项目规划容】积率:。的对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
(四!)20?11年8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其,提高容积《率申请并通过—专家论证待报—政,府审批的《报经政府批》准同意提高容—积率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计收土!地价:款差额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上擅自《提高:。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建设程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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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本:办法实施后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原已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但未】补交土地价款—差额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应:。。于6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交土地价款差额】补办:提高容积率》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 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提高!。容,积率未经处》理或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但【并,未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手续的市城乡规】划,、房产、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施—。工,。。许可项目《竣工验收房地产【预售销售《、转让、出租、抵】押核发?分户:土地证及房产证等有!关手续否《则对有关《部门和个《人追究渎职》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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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提高容积【。率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并?停,止其参加新》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土地使?用权人为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该土地使用权人违】法建设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国家、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执》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容《积率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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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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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防政:发,〔,2008〕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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