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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景观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行为—的管理?。。。避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政策前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在供应!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以及地块的实际】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容积率—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应标: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设计容积率调整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原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文件对容积—率没有明确的—该宗地原容积率【的认定参照相同时段!相邻类似宗》地的容积率没—有类似宗地容—积率作为《参照的容积率核【。定为≤1.5对原已!。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的以》总平确认的容积率】。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用地【批文明确的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变更已依法!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 2?007年7月1【日之后?出让的工业用—地及20《04年8月31日】之后出让的其他用】途土地原则上不予】提高容积率具体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期?为准
第五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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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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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容积率修改!专题报告并说明变】更理由;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论证报告审批—同意后组织编—制单位开展》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
】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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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送土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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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规划方案调整方】案应标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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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其!中专家论证会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八条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获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后自行【失效
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据重新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须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的有关—手续补交土地价款差!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依此?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属提【高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交相应土地—价款:差额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补?交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整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或《协商收回《并给:予补偿?
第十条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转让过?程中属?转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容积】率提高的应先由转】让方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再办理提高容—积率后的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审批、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为受?让方核发《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转!让时依法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仍按原—容积率下《的土地?。价格内涵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手续在受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原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定】受让方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手续并按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 (一)受让!方按要?求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再标注提】高,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方—未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差额!、,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宗地建设用!地规划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 : (二)《受让方撤回提—高容积率申请—不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的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原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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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为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对中心城区超高层!建设进行奖励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属本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提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土地价款【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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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后!的容积率<2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60!%;
【 (二)提高—后的容积率≥2且<!4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50%;
】
《 (:三)提高后的容【积率≥?4且<6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40%!;
》 (四《)提高后的容积率≥!6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30%
【 , 以上楼面》地价为依法批准提】高容积率后经审【。定的该宗地楼—面地价评估价格其中!土地:估价基准《。日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增容【手续现时《点为估价基准日【
? 为《。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对!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物可作为奖励【面积:超过10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第,。十三条 —原划拨土地提—高容:积率仍保持》划拨使用权方式不征!收土地差价款;宗】地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需?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取得出让使用权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高容?积率:手续和补交土—地差价款
—第十:四条 ? ,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其他涉及提高!容积率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按下列情况》计收土地价款—差额楼面地价评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 (一》)建设项《目于2001年4】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或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二)20》01年?4月3?0日前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但至今》未竣工验收》或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对?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计收土地—价,款差:额;
【。。 (三)2》001年4月3【0日后?至2011年8月】1日以前已审批同意!提高项目规》划容积率的对—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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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11年8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其,提高:容积率申请并通过】。专家论证待报—政府:审,批的报?。经政府批准同意提高!容,。积率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计收土》地价款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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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上—擅自提高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建,设程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原已:。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但未补交土》地价款差额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应于6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交土地价款差】额补办?提,高容:积率: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提高—容积率未经处理【。或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但并!未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手续的市城乡—规划、房《产、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施工许可项目竣】工验收房地产预售】。销售、转让、出【租、抵押《核发分户土地—证及房产证等—有关手续《否则:对有关部门和个人】追究渎?职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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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提高容积】率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并停止其》参加新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 土地使用权人为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该?。土地使用权人违法建!设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 国家、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执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容积率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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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防【政发〔20》08:〕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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