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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8!8,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的住房》或直:接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职责   【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与市《建规委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其它相关工作!    —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登记、配租、补【贴发放?及,年审等?相关工?作 《。    城区民政部!门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等相关》工作   【  市发改、—房改、住房公积金】、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     (三】)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 ?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属?政府投资兴建和收】。。购、社会捐赠方式】的廉租住房由市建规!委统一负责管理【与维修?;属其他聚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产权、管理与维修关!系不变? :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成员实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  ?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  ?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小—区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参照《有关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  :   (四)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城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市建规!委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五)市—建规委在《接到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 "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改办—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其家《。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防城港】日报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建】规委与各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  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向申请家《。庭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 — ,    《 (六)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规委!将登记情况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再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进行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市建规【委,备案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取消:登记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对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规定 ! ,  :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  :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  :1.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2.已获得福—利分:房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3.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 》 :  :  4?.,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   5.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第】十四条 防》城,港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  ? ,  (一)》市建规委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建规—委将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 :    (三)【市建:规委通过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支付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再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   ?  :(四)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批准当月发放】办法是通知单在【15日以前》发放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发放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市建规—委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建规委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建规委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应停?止或取消轮候配【租权和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如数退《。回,如已配租的应取消其!承租权清退》房屋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规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一条 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东兴市、上思】县的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