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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的住房!或直接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 第四条 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与市建规委】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其它?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登记!、配租、补贴发放】及年审?。等相关工作 】 ,。   ?城区民?政,。部,门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等相:关工作? ?    《市发:。改、房改《、,住房公积《金、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    《 (三)《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 —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属政【府投资兴建》和收购、《社会捐?赠方式?的廉租住《房,由市建规委统—一,负责管理与》维修;属其他聚【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产《权、:。管理与?维修:关系不?变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实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小?区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参照—。有关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  :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   ?(四)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城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市建规委 —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五)《市建规委在接到【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 "!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改办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其家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防,城港日报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建:规委与各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  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向申请家庭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     (!六)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规委将】登记情况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再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进行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市建规委备案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取!消登记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对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规定 ?。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   ?。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   1.》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2.已获《得福利分房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3.】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    】 4:.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     5—.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 第?十四条 《防城港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   ?(,一)市建规委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  :   (二)市建规!委将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   ? (三)市》建规委通过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支付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再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  (四)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批准《当月发放办法—是通知单《在,15日?以前发放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发放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市】建规委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建—规委: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建:规委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应停止或!取消轮候配租权【和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如数退回如已】配租的应取消—其,承租权清退房屋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规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一!条 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东兴市、上思—县,的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