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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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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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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的住房或直接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职责
【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与,市建规委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其》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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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登记、?配租、补《贴,发放及年审等相关】工作
— 城区民政部】门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房改、—住房公积金》、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
? , (三)》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
》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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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属政府投资兴建和收!购、社会捐》赠方式的廉》租,住房由市《建规委统《一负责?管理与维修》;属:其他聚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产权、管【理与维修关系不变】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成员【实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
《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小区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参照?有关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
,
(四)】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城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市建规委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五【),市建规委在接到【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 —"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改:办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其家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防》城港日报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建规委?与各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 , 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向—申请家庭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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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规【委将登记情况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再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进行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市建—规委备?案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取消登记【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对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规定 《
?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 ,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
?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 ?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 1.?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2.已获得福利【分房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
》。 4.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 5.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第十—四条: 防城港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
《 (一)市建规【委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 (二?)市建规《委将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
?。 ?(三)市建》。规委:通过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支付《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再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
,。。 ?。 (四)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批?准当月发放办法是】通,。知单在15》日,以前发放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发放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
第十五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市建?规委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 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建规委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建规!委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应停止?或取消轮候》配租:权和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如数退?回如已配租的—应取消其承租权【清,退房屋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规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第二十一条 【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
第二十三—条 东兴《市、上思县》的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