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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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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的》住房或直接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
第四条 》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职—责
?
《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与:市建规委《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其它》相关工作
【 :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登记、配租【、补贴发放及年审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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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区民政部门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等相】关工作
— 市发改【、房改、住房公积金!、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 (三)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
—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属,政府投资兴建和【收,购、社会捐赠方式的!廉租住房由市建规】委统一负责管理与维!修;属其他聚—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产权、管》理,与维:修关系不变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成员:实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 : ,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
,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小区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参照有关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 (四《)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城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市建规【委
《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五)市!建规委在接到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 "《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改—办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其家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防》城港日?报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
?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建规委—与各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 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向申请家庭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
【
(—。六)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规!委将:登记情况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再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进】行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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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市建规委—备案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取消登—记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对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规定
》
?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
?。 ,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 1.《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 ,。 2.》已,获得福利分房—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3.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
】 , 4.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5!.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第十四条 》防城港?。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 ? (一)市建规委】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 ? (二)市建规委】将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 , : (三)市建规委】通过: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支《。付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再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四)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批准?当月发放办法—。是通知单在15日】以前发放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发放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市建规委—。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建:规委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建规委—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应停止或取消】轮,候配:。租权和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如数?退回如已配租的应取!消其:承租权清退房屋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规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一条? 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
第?二十三条 》东兴市、《。上思:县的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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