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的住房或直】接,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
第四条 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职责 !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与市建规!委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其它相关工》作
【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登记、配租—、补贴发放及年审】等相关工《作
《 : , 城区民政部门【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房改、住房】公积金、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 (三)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
】 ,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属政府投资兴建【和收购、社会捐赠方!式,的廉租住房由市【建规委统《。一负责管理与维修】;,。属其他聚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产权、管理】与维修关系》不,变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实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
,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小区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参】照,有关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
,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
(四)】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城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市建!规委
《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五)市建】规委在接到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 "》。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改办—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其家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防城港日—报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建规委与各】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向申请家庭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
】。
: (六)—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规委将登记情—况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再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进行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
:
: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市建【规委备案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取消登记!。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对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规定 》
: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 ,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 :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
《 1?.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 2.已获得福【利,分房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3—.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
?
:。 : 4:.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5】.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
第十《四条: 防:城,港,。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
(一)】市,建规:委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 , (二)市建规】委将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 ?(三)市建规委【通过: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支《付,。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再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 (四—。)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批准当月!发放办法是通—知单在?15日以前发放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发】放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
第十五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市建规委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建!规委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建!规委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应停:止或取?消轮:候配租?权和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如数退回如!已配租的《应取消其承租权清退!房屋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规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第,二十一条 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东:兴市、?上思县的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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