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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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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政办发〔—2007〕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的住房?或直接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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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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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与市建规】。委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其它相关工作【
? ?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登记!、配租?、补:贴发放及《年审等?相关工作
! 城区民》政部门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等,相关工作
【 市发改【。。、房改、住房公积】金、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 (三)》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 :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属【政府投资兴建和【收购、?。。社会捐赠方》式的廉租《住房由市《建规委统一负—责管理与维修;属】。。其,他聚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产权、管理与!维修关系《不变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成员实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
: :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小—区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参照有【关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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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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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 : (四)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城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市建规委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五)市建—规,委在接到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 "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改办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其家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防】城港日报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建规委【与各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 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向申:请家庭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 !
(【六)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规委将登!记,情况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再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进行—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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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市建】规委备案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取消登记 !。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对!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
,。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规定—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
》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 ,1.: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
》2.已获得福利【分,房,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 3.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 《
》 4.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 , 5.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
第十《四条: 防城?港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
? (一》)市建规委》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
》(二)市建规委将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
:。 (》三):市建规委通过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支】。付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再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
》(四)?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批准当月发放办法】是通知?单在15日以前【发放: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发放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
第十《。五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市建规委》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 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建规委【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建!规,委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应停止或取消!轮,。候配租权和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如!数退回如已配租的】应取消其《承租权清退房屋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规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第二十一条 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东兴《市、上思县的—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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