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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防政办?。发〔200》7〕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的住房或直接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 第:四条 ?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职责 !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与》市建规委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其它相关工【作 ?    《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登记、配租、【补贴发?放及:年审:等相关工作 【  :   ?城区:民政部门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等—相,关工作 》 ,    市》。发改、房改、住房公!。积金、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    (》三):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   》。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  :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属政府投资兴建】和收购、社会—捐赠方式的廉租住房!由市建规委统一【负责管理与维修【;,属其他聚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产权、管】理与维修关系不变】 :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成】员实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   ?。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小区【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参:照有关?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四!),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城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市建规委【 :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五,)市建?规委在接到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 ":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改办【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其家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防城港日—报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   ?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建规委?与各: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  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向—申请家庭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 【     (—六):。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规委将登记情!况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再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进【行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市建规委《备案:。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取》消登记?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对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规定 !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  :。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     1.】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     2—。.,已获得福利分房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3.》。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    ! 4.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     5.】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第十】四条 防城》港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    《(一)市建》规委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   ?  (二《)市建规委将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 :   ? (三?。)市:建规委通过》。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支付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再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   (四)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批!准,当月发放办》法是通知单在1【5日以前《。发放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发放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 第十五《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市建规】委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 ,。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建规委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建规委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应停止?或取:消,轮候配租《。权和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如,数退回如已配—租的应取消其承【租权清退《房屋: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规!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一条 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东兴市、上思—县的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