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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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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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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政办发〔2—007〕88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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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的住房或直接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职责
【 ,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与市建规!委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其它相关工作 【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登记?、配租、补贴—发放及年审等相【关工作? ,
城区民!政部门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房改、住房公积【金、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 (三)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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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属政《府投:资,兴建和收购》、社会捐赠方—式的廉租《住房:由市建规委统一负】责管理与《维,修;属其他》聚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产权、管理》与维修关系不变【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成《员实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
,
《。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小区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参照有关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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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 ? (四)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城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市【建,规委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市建规委在接】到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 "—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改办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其家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防】城港日?报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建规委—与各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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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向》申请家庭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
》 (六)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规委将登【记情况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再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进行?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 ?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市建】规委备案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取消登记《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对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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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规,定,
?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
? ,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 1.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
? 2.》已获得福利分房【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3.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
》 ,。。 4.?。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 5.—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第】十四条? 防:城,港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 (一?)市:。建,规委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 : (二)市建规【委,将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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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建【规委通过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支付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再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 (四)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批准当!月发放办法是通知单!在15日《以前发放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发?放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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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市建规委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 ,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建规委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建规委—。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应停止或取消轮】候配租权和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如数】退回如?已配租?的应取消《其,承租权清退房屋【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规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第二十《一条 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东兴?市、:。上思县的《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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