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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88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的住房或直接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职责
》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与市》建规委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其它相!关工作
》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登记、配】租、补贴发放及年审!等相关工作 —
城区】民政部门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等相关!工作
【 :。市发改、房改、住】房公积金《、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
《 :(三)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
! ?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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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属政府投【资兴建和收购、【。社会捐赠方式—的廉:租住房?由,市建规?委统一负责管理【与维修;《属其他聚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产权、管《。理,与维修关系不变
!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实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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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小区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参照有关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 , (四)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城《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市《建规委
— :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五)市【。建规委在《接到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 ?"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改?办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其家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防城港日报—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
?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建【规委与各《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
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向申请家庭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
》。 (六—),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规委将登记情况【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再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进》行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市建!规委备?案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取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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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对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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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规定 —
《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 :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 1.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
? 2.已获得福!利分房?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3【.,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
【 4.?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 ,5.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第十四】条 :防城港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
》(一)市建》规委: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 (》二)市建规委将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 (三《)市建规委》通过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支付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再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 (四)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批准!当月发放《办法:是通:知单在15》日以:前发放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发放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市建《规委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建】规委: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建》规委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应停止或取消】轮候配租《权和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如数退回!如已:配租的?应取:消其承租权清退房屋!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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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规《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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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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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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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东?兴市:、,上思县的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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