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防?政,办发〔20》07〕88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的!住房或直《接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 :第四条 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职!责  》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与市建》规委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其它相关工作 【  ?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登】记、配租、补贴发放!及年审等《相关工作  】   ?城区民政部门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等相关工作 !  :  : 市发改、房—改,。、,住房公积金、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 》。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    (三)【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 !。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属政府投—资兴建和收购—、社会捐赠方式的】。廉,租住:房由市建《规委统一负》责,管理与维修;—属其他聚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产权、—管理与?。维修关系不变— ,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成员实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 ,。。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小区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参】照有关?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     —(四)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城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市建规!委,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市《建规委在接到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 "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改办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其家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防城》港日报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建规委与各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向《。申请家?庭,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   !  (六)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规委将登记情况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再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进行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市建规委】备案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取消登记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对《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规定   ! ,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 , ,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    1.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 , , 2.已获得—。福利分房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3.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  【   4.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 ,   ?。。  5.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 第十四条 防城!港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    (一)市建!。。规委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建规委—将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 ,  (三)市建规】委通过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支付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再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     》(四)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批准【当月发放办》法是通知单在—15日以前发—。放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发放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 第十五《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市建规委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   ?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建规委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建规委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应停》止或取消轮候配租】权和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如数退回如已配】租的应取消其承租】权清退?房屋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规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一条 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东兴市、上思县的!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