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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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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88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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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的住房】或直接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职》责
《。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与市?建规:委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其》它相关工作
!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登记、】。配租、补贴发—放及:年审等相关工作
!
》城区民?政部门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等相】关工作
【 , 市?发改、房《改、住房公积—金、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
?。 (三)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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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属政府投资兴建】和收购、社》会捐赠方式的廉【租住房?由市建规委》统,。一负:责管理与维》修;属?其他:聚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产权、管】理与维修关系不变】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实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
《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小区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参照》有关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 :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 ,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 (四)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城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市!建规委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五)市建】。规委在接到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 "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改,办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其【家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防城港日《报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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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建规委与各》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
! 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向《申请家?庭下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 》
? (六)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规【。委将登记情况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再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进行》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市建】规委备案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取消登记 —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对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规定
【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 ,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
: 1》.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2.已获《得福:利分房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 , 3.《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
》 《4.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
5.】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第!十四条 防城—港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 :(,一)市建《规委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 (二)市】建规委将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
(【三):市,建规委通过》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支付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再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 (四)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批准:当,月发放办法》是,通知单在《15日以前发放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发放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市建规》委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建规!。委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建规【委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应?停止或取消轮候配租!权和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如数退回如已配】租的应取消》其承租权清》退房屋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规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一条 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东—兴市、上思县的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防政—办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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