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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监察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北海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监察【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与委托
第三条 !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实行市局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规划分局】。按照:。市,局“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北?海市城市规》划监察队(以下简称!监察:。队)接受市局的【委,托负责市局授权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第四条 !海城:区规划分《局,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一)本辖!区内:居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详见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城区【范围内低层住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监—察工作分工的通知】北规字?〔2002〕1【29号文的规定)
!。
(二)】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
【(三)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第【五条 银海区规划!分局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一:)本辖区内违—法建设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核查
【 (二)本【辖区:内居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三)北海《市区铁路《以南地区公》建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及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 (四)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
】 :(五)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第六?条 铁山港—区规划?分局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 (一)》本,辖,区内违法建》设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核查
【 (二)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及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 (三)《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
— (四)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第七条 监察】队接受市局委—托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一】)受理北《海市区铁路以—北地区公《建建设工程违法【建设举报案件—并,核查
【 ,(二)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
! (三《)对市局委托范围内!的公建建《设工程和临时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四)?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第八条 市—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各,分局:和监察队的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决》定对: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指定管《辖
—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处理
【
第三章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北海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实:行持:证亮证的《。规定规划监察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实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
第—十条 ?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临时建设工程)!和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实施检查
!第,。十一条? 对建设用—。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建设用地的坐—标、面积《等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符
《。第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 (二)建设工!程坐标?位置、?平面布置形式、【建筑立面、建筑面积!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相符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对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挖?取砂石、土方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是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 实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挖取砂《石、:土方等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组织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应【当,制作广西建》设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笔录应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到场!应当:在笔录中写明
【
,第,十六条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绘制能反映周边】情况的现场(勘验)!示意:图
(】一)检?查时在场人员姓【名和:基本情况(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注《明原因及是否委【托,代理人到场等情况】),
(二】)勘验检查的—方法(仪器测量、】皮尺丈量等)
】 ? (三)勘验检查】的具体内容
【 : (四)勘验检】查的结论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人员不】得泄漏违法建设行】为举报人的姓名【等情况不得》擅自公开或泄—漏当事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章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都必须】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立案应填写广西!建设行政执法—案件立案表(—以下简?称立案表)
】 : 立案表由办案人】按要求填写附上【相关材料(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由办】案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
第二十条》 , 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审批;认为需】。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调查证】据材料
— 分局》负责办理的居—民自:建低层住《宅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由各】分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报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 : , 分局办理的公建和!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案件及《监察:。队负责办理的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报市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立案审核的期限为】七日: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十五日
【 ? ,法制:。工作机构退回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办案人员自【。退回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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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获,取的证据材料—中初步证明》了存在违反城市规】划法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行为
】 (二—)依据城市规划法、!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三)有明】。。确的违法建设行【为人
【 (:四)违法建》设案件属于本—单位的管辖》范围
?
第二十三条 对!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办,案单位领导指定办】案人员
】 办案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其回避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二)?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办案单位领【导决定;办》。案单位?领导的回避由—市局领导决定;【市局领导《的回避由市局领导集!体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可向:当事人或知》情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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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或者—知情: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制作广【西建:。设行政执法调查笔】录(以下简》称调:查笔:。录)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 : (一?)调查的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以及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地址:、住址、联系电话;!
《 (?三)亮证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情况:;
【(四:)询问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具,体内容?
调查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或代理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章—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
? 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其拒绝—签,字的理由等情—况或者?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见证《
:第二十七条 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由办案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个,人,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仟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仟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仟!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举行》。听证由市局法制机构!人员或市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办案》单位应?当将案件材料市局法!制工作机构确—定听证会主持—人、记录人》和听证?会时:间、地点《后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填》写听证会通》知书并在听证—的七日前由》办案人向当事人送】达
第三十—条,。 听证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当事人—、听证代理》人和参加听》证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及】。权利义务
】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由!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行政处《罚,建议及理由并宣读、!出示有?关材料和《证,据
(二!)由当?事人或听证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申:辩
》 (三《),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进行询问
》
(四)】当事人或《者,听证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第《三十一条《 市局法制机构在!行政处罚听证会结束!后,将行政?听证会材《料和案件材料一【并报市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结束【办案人员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调查报告要求反映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和案件事—实等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来源情况
!
: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三)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工程—。有关情况
— , (四)调【查、收集证据等办】理情况
】。 (五?)认定的违法—建设事实和当事【。人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项
—
(六【)具体?的处理意《见和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项《
(【七)调查《人员签名
第三】十四条 分局【办理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分局法制机构【负责报批前的审【核但公建《和临时建设》。的案件以及低于【。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减轻罚款或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构)筑物的案件报!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第》三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审核完毕—将案件有《关材料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相关领导审核
】 《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案:件由:分,局领:。导审批;市局法制】。机构审?核的案件由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违法》建设案?件承办?单位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相对人
【
第三?十七:条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以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采取的措施;【
》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市局的《。全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八【条 规定》行政处罚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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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处《罚,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自逾期之日起!180日内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二)?受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四)受送】达下落不明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为!。送达
?。。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送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报送市局领导】。批准后?以市局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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