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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监察执法《程序规定《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海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监察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与委—。托 第三》条,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实行市—局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规划分局按—照市局“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北海市城【市规划监察队(【以下简称监察队)】接受市局的委托负责!市局授权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第四条 》。 ,海城区规划分—局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一)本辖】区内居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详】见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城区范围内低层】住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监察工作—分工的?通知北规字》〔2002》〕129号文的规】定):     (二】)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  !   (《三)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第五条 】 银海?区规:划分局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一):本辖区内违法建设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核查?     (【二,)本辖区内居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 ,  (三《)北海市区铁路以南!地区公建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及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    (》四)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 ? , ,   (五)—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第—六条: , 铁山港区规划分局!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一)—本辖区内违法建设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核?查     (】二):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及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     (三)】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   【  (四)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第【七条 监察—队接受市局委—托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一)受理北—海,市区铁?路以:北地区公建》建设工程违法—建设举报案》件,并核查     !(,二,)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 ?    (》三,)对市局委托—范围内的公建建【设工程和临时—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 ,(,四)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第八:条 市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各分局和《监察队?的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决定对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指定管辖 —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处理 第三【。章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北海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实行持证亮证的【规定规划监察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实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 : 第十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临时建设—工程)和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实施检查 ! 第十一条 —。 对建?设用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建】设用地的坐标—、面积等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符 第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    (二)【建设工程坐》标位:置、平面布置—形,式、建筑立》面、建筑面》。积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相符—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对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挖取《。砂石、土方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是!。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挖取砂石、【土方等?。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组织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应当!制作:广西建设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笔录应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到场应当在笔录中!写明 ? 第十六《条,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绘制能反映周!边情况的现场(勘】验)示意图 【。    (》一)检?查时在场《人员姓名和》基本情况(》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注明原因及是—否委托代理人到场】等情况)    ! (二)勘验检查】的方法(仪器测量】、皮尺丈量等)【     (【三,)勘验?检查的?具体内容 — ,  : (四)勘验检【查的结论 —第十:七条 ?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人员不得泄漏违!法建设行为举—报人的?姓名等情况不得【擅自公开或泄漏【当事: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章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都必须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立案应【填写广?西建设行政执法案】件立案表(以下简称!立案表)    ! ,立案表由办案人【按要求填写》附上相关材料(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由办案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审!批;认为需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调查证据材料!。    》 分局?负责办理的》居民自?建低层?住宅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由各》分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报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   分局办—理,的公:建和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案件及《监,察队负责办》理的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报市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立案审核的】期限:为七日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十五日    】 法制工作机构【退回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办案人】员自退?。。回,。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获取的证—据材料?中初步证明了存【在,违反城市规划法【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行》为     (二!。)依据城市规—划法、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有明?确的违法建》设行为人   】  (四)》违法建?设案件属《于本单位的管辖范】围 : 第二十三条 】。。对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办案单位领【导指定办案人员 !    办案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  (二《)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办案单【位,领,导决定?;办:案单位领《导的回避由》市局领导决定;市局!领导的?回避由市局》领导集体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可:向当:。。事人或知情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或者知】情,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第二十六条— 制作广西建【。设行政执法调查笔录!(以下简称调查笔】录)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    (一)【调,查的时间、》地点;   【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以及—。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地址、住址【。。、联系?电话; 》  :  (?三,)亮证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情况; !    《。。(四)询问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具体内容 【    调查—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或,。代理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章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其拒绝签!字的理由等情况或】者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见证 《第二十七条 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由办案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个人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仟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仟》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仟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举行听》证由:。市局法制机构人员】或市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办案单位应》当将案件材料—市局法制工》作机构确定听证会】主持人、记录人和听!证会时?间、地点后》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填:写听证?。会通知书并在—听证的七日前—由办案?人,向当:事人送达 —。第三:十条: 听证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当事人、听证—代理人和《参加听证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及权利!义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行政处罚建议及【理,由并宣?读、出示有关材料和!。证,据 ?    (二)【由当事人《或听证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申!。辩  《   (三)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进行询—问     (】四)当事人或者听】证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第?三十一条 市局法!制机构在行》。政,处罚听?证会结束后将行【政,听证会材料和—案件材料一并报市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二条 ? 调查结束—办,案人员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调查报告要求!反映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和案!。。件事实?等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案件:来源情况   】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三)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工:程有关情况 【。  :。  (四)调查、收!集证据等办理情况】 ,     》(五)认定的—违,。法建设事实和当事】人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项 ?     (—。六)具?体的处理意见和【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项 !   ? (七?)调查人员》签名 第三十四条! 分局办理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分【局法制机构》。负,责报批前的审核但公!建和临时建》设,的案件?以及低于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减轻罚款《或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构)筑《。物的案件报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 第三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审核【完毕将案《件,有关材料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相【关领导?审核     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案,。件由分局领导审批】;市局法制机构审】核的:案件由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 第三十六条— 违法建设—案件承办单位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相对【人 第《三十七条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   (《四)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以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采取的措施】;    —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市局:的全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八条 规【定行政处罚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处罚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自逾期之日起1【8,0日:内 ?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 第四十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  : (二)《受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四)受送!达下落不明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为送!达 :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送,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报送市》。局领导批《准后以市局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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