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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监察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海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监察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与委—托
第三条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实行市局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规划分局按—照市局?“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北海市!城市规划监察队【(以下?简称:监察队)接受—市,。局的委托负》责市局授权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第【。四条 海城区规】划,分局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 (一)本》辖区内?居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详见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城区范围内低【层住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监察工作分》工,的通知北规字—〔2002》〕12?9号文?的规定)
— (》二)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
— (三》)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第五条 银【海区规划分局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一)本】辖区:内违法建设》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核查
! (二)本辖【区内居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 (三》)北海市区铁路以】南地区公建》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及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 (四)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
(五)!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第六条 !铁山港区规划分局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一)本辖区内违法】建设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核查
】 : (:二):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及—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 (三)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
《 (四)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第七条 监察队】接受市局《委托:。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 (一)》。受理北?海市区铁路》以北:地,区公建建设工程违】法建设举报》案件并核《查
(二!)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
《。 (》三)对市局委托【范围内的公建建【设工程和临时—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 (四)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第?八条 ? 市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各分《局和监察《队的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决定对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指定【。管辖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处理
第三章【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北海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实!行持证亮证》的规:。定规划监察》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实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
第十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临时建设工】。程)和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实,施检查?
:第,十一条? 对建设用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的坐标】、面积等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符
?
第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二)!建设工程坐》标位置、平面布置】形式:、建筑立面、建【筑,面,积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相符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 对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挖取砂石、土方】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是!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挖取砂石、土【方等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组织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应当制作广【。西建设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笔录应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到】场应当在笔录中写】明
第十六—条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绘制能?反映周边情》况的现场(勘验)示!意图
】(,一)检查时在场【人员姓名《和基本情《。况(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注明原因及是】否委托代理人—到场等情况)
! (二》)勘:验检查的方法(仪器!测量、皮尺丈量【。等)
(!三)勘验检查—的具体内容
】。 (四)勘验】检查的结论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人员不得泄漏违法!建,设行为举报人的姓】名等情况不得擅【自,公,开或泄漏当事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章 《。。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都必须《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立案—应填写?广西建设《行政执法案件立【案表(以下简称立案!表)
《 《立案表由办案人【按要求填写》附上:相关材料(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由办案【。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条 : 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审批;认为需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调】查证据材《料
分局!。负,责办理的《居民:自建低层住宅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由各】分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报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 分》局,办理的?公建和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案件《及,监察队负《责,办理的?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报市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立案审核的【期,限为七日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十》五日
法!制工作机《构退回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办案人员自!退回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获取的证据材料中初!步证明了存在违【反城市规划法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行为
】
(—二)依?据城市?规划法、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有明确》的违法建设行为【人
(】四)违法建》设案:。件属于本《单位的?管辖:范围
第二十三】条 对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办案》单位领导指定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其回避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二)》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办案单位领导决】定;办案单位领导的!回避:由,市局:领导决定;市局领导!的回避由市》局,领导集体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可向当事【人,或知情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或者知情》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 制:。作广西建《。设行:政执法调查笔录(以!下简称?调查笔?录)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
》(一)调查的时间】、地点;
】。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以及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地址、住《址、联系电》话;
【 (三)《亮证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情况;
【 :(四)?。询问: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具体?内容
?
? 调查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或代【理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章》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其拒绝?签字的理由等情况】或者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见证
第二】十七条? , 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
第二十八》条 ?由办:案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个】。人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仟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仟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仟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举行听】证由市局法》制机构人员或市【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办—。案单位应当将案件材!料市局法《制,工作机构确》定听:证,会主持人、》记录人和听证会时间!、地:点后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填写听证会》通,知书:并在听证的七日前】由办案人向当事【人送达
《
第三十条 【听证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当事人、】听证代理人》和参加听证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及权利?义,务
?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行政《处罚建议及理由并宣!读、出示有关材料】和证据
— : (二?)由当事人或听证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申辩
(!。三,)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进行询【问
? (》四)当?事人或者听证—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
第三十一条— 市局法》制机构在行政处罚听!证会结?。束后将行政听证会材!料和案件材料一并】报市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结,束办案人员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 调查报告要求反映!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和,案,件事实?等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来源情】况
》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
, 《(,三)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工—程有关情况》
—(四)调查、收集证!。据等办?理情:况
《 (五》)认定的违法建设事!。。实和当事人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项
】
(—六)具?体的处理意》。见,和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项
(】七,)调:查,人员签名
第三】十四条 》分局办理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分局法制【机构负责《报批前的审核但公】建和临时建》设的案件《以,及低于?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减】轻罚款或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构)筑物的案件】报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第三》。十五条 《 ,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审《。核完毕将案件—有关材料《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相关领—导,审核:
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案【件由分?。局领:导审批?;市局法制机构【审核的?案,件由: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 违法?建设案件《承办单位《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相【对人
第三十七条!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以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采取】。的措施;
—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市局的全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第三:。十八条 规定【行政处罚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
: , :行政处罚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自逾期之日【起180日内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 (二—)受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四)受》送达下落《不,明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为送达
!。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送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报送市—局领导批《准,后以市局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二条? ,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