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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莱芜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各【国土资源《分局 —     — 根据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的】通知(莱政发—[2007]3【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莱芜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和—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的通知》(莱政发〔》2007〕3—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钩项目资》金是:指市政府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非农】业建设用地依法收缴!的各项?土地收费和土地收益! 第三条 【挂,钩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 ,  (?。一)耕地开》垦费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建设用—地,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耕地开垦费;】 ,     》(二)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建设用地按—每亩:。3000元标准收取!的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建设用》地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中按规定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他支出后的土地!收益   — , ,(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定收取的土地—。流转收益 —  :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 挂钩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一)—原,农,村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助  《   (二)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助 第五!条 挂钩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     (一)】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助:标,。准在原村《建新区安置的拆【迁1:亩原农?村建设用地补助资】金3:0000元;到城】区和中心《镇、农村新》社区(?中心村)建新区【安,置,的按在原《村建新区安置拆迁】补助标准《的130%和1【1,0%进行补》助;项目区》被拆迁的村民不在】安置区内安置而【到城区?和中心镇买房的按在!原村建?新区安置拆迁补【助标准?的150%和—130%《进行补助   】  (二)土地【复,垦补助标准》每,复垦1亩耕地—补助资金500【0元 第六条【 农村《建设:用地的拆迁、复垦】按土地复垦》项目申?报立项立项报告中按!拆迁、复垦分—别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一按照莱芜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 第七条 —挂钩项目《区原建设用地拆迁、!复垦补助资金—按立项确定》的,工程实施计划分【年度安排《每年:。开,工时按本年度应付】资金:的40%拨付启动资!金年终经区级自【验和市级初验—完成年度任务—90%以上的—。再拨付本年度应付】。资金的40%—达不到?年度任务90%的暂!不补助列入下年【。度拆迁复《垦计划项目总体【竣工并通过省级【。验收确认《。后拨付其余资金 !    对到城区和!中心镇、农村新社】区(中?心村)建新区安【置的应补助》。在原村建新区安置拆!迁补助标准的30】%和1?0%部分《待拆迁复《垦,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设计《图、:区乡证明、村申请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市、区财》政审查后拨付—应补助资金   ! ,。 对不在安置区安置!而到城区《和中心镇买房—的应补助在原村建新!区安置拆迁补—助,标准的50%—。和30%部分待拆迁!复垦完?成,并已入?住所购房屋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对购房发票、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区乡村证明、个人】申请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市、】区财政审查后拨【。付应补助资》金 第八条 【 挂钩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实行“国土—资源部门开》票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设专账—核算:”的办法;支付实】。行“区级报账提款”!的办法挂钩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和挂!钩,项,目进度分批将资【金拨付到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拆迁复垦的村【由村负?责兑:。付到实施拆迁复【垦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挂钩项目!资金属?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能建立—挂钩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切《实,提高项目和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挂】钩项目资金管—理考评机《制每年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向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报送挂《钩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挂钩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优先安排下年】度预算?对虚报工《程进:度、截留、挪用、挤!占、抵扣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要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