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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莱芜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各,国土资源分局 ! :      根【据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的!通知(莱《政发[2007]】3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莱芜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第一条【 , 为切实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和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的通知(莱政发〔】2007〕》3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钩项目资金】是指市政府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非,农,业建设?用地依法收缴的各】项土:地收费?和土地收益 【第三条? 挂钩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一)《耕,地开垦费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建设用》。地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耕地开垦费;【 , ,    (二)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建设用地】按每亩30》00元标准》收取的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  《  : ,(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建设【用地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中按规定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他支出—后的土地收益  !   (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定收取的》土地流转收益 】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四条 》。 挂:钩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一)—原农村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助     !(二)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助 第五条— 挂钩《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 (:一)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助标准在原【村建新区安置的【。拆迁1?。亩原农村建设用地】补助资金《30000元;到】城区和?中心镇?、农村新社区(中心!。村)建新区》安置的按在原村建】。。新区安置拆迁补助标!准的13《。。0%:和110%进—。行补助;项目区被】拆迁的村民》不在安置区》内安置?。而到城?区,和,中心镇买房的按在原!村建新区《安置拆迁补》助标准的150【%和:13:0%进行补助—   《  (二)土地【复垦补助《标准每复《垦1亩耕地补助资金!5000元 第六!。条 农村建设用】地的拆迁、复垦按】土地复垦项目申报】立项立项《报,告中按拆迁、复【垦,分别: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一按照莱芜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 第七条《 挂钩《项目区?原建设用《地,拆,迁、复垦补助资金按!立项确定的工—。程,实施计划分年度【安排每年开工时【按本年?度应付资金的40%!拨付:启动资金年终—经区级自验和市级】初验完成年度任【务,90%以上的再拨】付本年度应付—资金的40%达【不到年度任》务90%的暂—不,补助列入《。下年度拆迁复垦【计划项目总》体竣工并通过—省级验收确认—后拨付其余》。资金     】。对到:城,区和中心镇、农村新!社区(中心村)【建新区安置的应补】。助在:原村建新区安置【拆迁补助标准的【30%和10—%部分?待拆迁?复垦: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设?计图、区乡》证明、?村,申请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市、!区财政审查后—拨付应?补助资金  【。 , , 对不在《安置区安《置而:到城区和中心镇【买房的应《补助在原村建新区】安置拆迁补助标准的!50%和3》0%部分待拆迁复】。垦完成?并已入住所购房屋】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对购房发票!、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区乡村证明!、个人申请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市、区财政审查】后拨:付应补助资金— :第八条 挂钩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实行“国土资!源部门开票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设?专账:核算”?的办法;支付—实行“区级报账提款!”的办?法挂钩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和,挂钩项?目进:度分批将《资金拨付到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拆迁复垦的》村由村负责兑—付到:实施拆?迁复垦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 挂钩?项目资金属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能建—立挂:。钩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切实提—。。高项目和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挂钩项目资金管理】考评:机制每年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向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报送挂钩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挂钩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优先】安,排下年度预》算对虚报工程进度、!截留、挪用、挤占】、抵扣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要!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 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