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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莱芜市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莱芜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02:-06-《。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山东—省行政审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授权或!经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应当一【并公布收费项目的】依据、范围、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一个窗口】"办公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多个:审批:事项相关联的—或者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制度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审批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中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取非《法利益;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具备》一定业?。务技能方可申—领有关证《照的外?不得:强制实?施培训? , 第九条凡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一律不得继续】。。审,批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该行《政审批行为无—效因实施无效审【批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实【施审批的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明确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相对人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权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行《政审批机关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告之相对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投诉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发现下级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应《当向:同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第十四条》 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擅自设】立或实施行政审批的!; :   ?。 , (二)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拒绝:审批:申请或不予答复的;! :   (三)【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时间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四】)借:行政审批向相对【。人索取财物》的;  《 (五)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非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相对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贪污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