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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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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莱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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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2》。0,0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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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山东!省行政审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授权!或经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应】当一并公布收—费项目的《依,据、范围、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一个窗口"办!。。公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多个审—批事:。项,相,关,联的或者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制,度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审,批,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中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取非法利益;】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具备一定业务技能】方可申?领有关证照的外【。不得强制《实,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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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凡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一律不得继续!审批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该行政》审批行为无效因实】施无效审《批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实施审批—的,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明】确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相对人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权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行政【审批机关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告之!。相对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投诉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发现下级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应当向同】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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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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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设立或实施!行政: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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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拒!绝审批申《请或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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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时间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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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行政】审批向相《对人索?取财物的;》。。
(五)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非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相对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贪污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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