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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芜市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莱芜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02-《0,。6-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山东省【行政审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授权或经《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应当一并公》布,收费:。项目:的依据、范围、【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一个窗】口"办公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多个审批【事项相?关联的或《者,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制度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审批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中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取【。非法利益;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具备一定业务—技能方?可申领有关》。证照的外不得—强制实施《培,训 第九》条凡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一律不得继续审批!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该行政审批!行为无效因》实,施无效审批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实施审?批的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明确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相【对人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权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行政:审,。批机关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告之相对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投诉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发现下》级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应当向同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擅自设立或实施!行政审批的》;, :   (二)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拒【绝审批申《请或不予答复的;】。    (【三)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时间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四)?借行政审批向相对】人索:取财物的;  【 (五)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强制实施《培训、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非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相对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贪污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