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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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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公园、广场、】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的设》。计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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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开工建》设前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其《中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建设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施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临时建筑清场】退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验线的范围内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检查验收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工程规划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通水通电》。。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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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改,。门改:窗等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之间】以及其他《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南北向最小】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5倍;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倍;东西》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需要【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按建筑物和—道路:。的性质、规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建筑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拆迁》
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一般》不规划建设住—宅楼:有碍市容市貌—的临街?建筑应逐《步予以改造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单】位一般不得规—划设置围墙、—大门、传达室—、车库、变(配【)电室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设《置围:墙的不?得高于?1.:8米并采取通—透、:美,化,、绿化措施
第】。三十一条 》。成片开发、城市【新区、居民》区建设其绿》地率不?。得低:于,35%.各》类建筑必须处理【好第五立面改善城市!景观效果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建设应》当,将储藏间建在底层】楼,房之间要《进行适当绿化
第!三,十,二条 各种》管线应按《规划:要求的位《。置埋设或架设市区】内设:置各种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现有的【。架,。空线: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中确定搬迁》的环境污染单位不】得改建扩建》应予以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限:期治理或转产在城】市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项目现—有项目?应,转产或外迁》管理措施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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