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公园【、广场?。、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的设计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开工!建设前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其中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建设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施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临时!建筑:。清场退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验线《的,范围内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检查验收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工程规划《。。。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通水?通电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改门改窗—等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之间以】及其他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南北向最小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5倍;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倍;》东西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需要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按【建筑物和道路的【性质:、规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建筑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拆迁— 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一般不!规划建?设住宅?楼有:碍市容市貌的—临街建筑应逐—步予以?改造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单位一》般不得规《划设置围墙、大【门、传达室》、车库、变(配【),电室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设,置围墙的不》得高于1.8—米并采取通》透、:美,化,、绿化措施》 , 第三十一》条 成?片开发、城市新区】、居民区《建设其绿地率不【得,低于35%.各类建!筑必须处理好第五】立面改?善,城,市景观效果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建,设应:当将储藏间建在底】。层楼房之间》要进:。行适当?绿化 第三—十二:条, 各种管线应按【规划要求《。的位置埋设或架设市!区内设置各种—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现:有的架空线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中确定—搬迁的?环境污染《。单位不得改建扩建应!予以: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限期治理或转产】在城市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项目现?有项:目应转产或外迁管理!措施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