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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公【园、广场、》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的设计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开》工建设?前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其中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建?设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施【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临时建筑【清场退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验线的范围内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检】。查验收?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工程规划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通水通电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改门?改窗等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之间以及其他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南【北向最小《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5倍;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倍—;东西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需要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按建筑物和道【路的性质、规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建筑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拆迁 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一般—不规划建《设住宅楼《。有碍市容市貌的【临街:建筑应逐步予—以改造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单位?一般不?。得规划设置围墙【、大:门、:传达室、车库、【变(配)电室—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设置围墙《。的不得高于1.【8米并采取通透、】美化、绿《化措施 第—三十一条 成—片开发、城》市新区、居》民区建?设其绿地率不得【。低于35%》.各类建筑必须【。处理好?第五立面《改善:城市景观《效果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建设应—当将储?藏间建在底层楼房之!间要进?行适当?绿化 第》三十二条 各—种管线应按》规划要求的位—置,埋设或架设》市,。区内设?置各种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现》有的架空线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中确:定搬迁的环》。境污:染单位不得改建【。扩建应予以》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限期治理或转产在城!市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项目现有项—目应转产或外迁管理!措施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