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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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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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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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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公:园、广?场,、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的设计》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开工】建设前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其中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建】设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施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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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临时】建筑清?场退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验线的范围内!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检查验!收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工程】。规划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通水通电【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改门改窗—等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之间以及其他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南北向最《小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5倍》;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倍;【东西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需?要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按建筑物《和道路的性质—。、规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建筑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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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一般不【。规划建设住宅楼有碍!市,容市貌的临街建筑应!逐步予以改造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单,位一般不得规划设】置,围墙:、大门、传达—室、车库《、变(?配):电室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设置:围墙的不得高于1】.8米并采取通透、!美,化、绿化措施
第!三十一条 成片开发!、城市新《区、:居民区建设其绿地】率不得低于35%.!各类建筑必须处【理好第?五立面改《善城市景观》效果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建设应当将【储藏间?建在底?层楼:房之间要《进行适当绿化
第!三十二条《 各种管《线应按规划要—求,的位:置埋设或架设—市区内设置各种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现有的架空线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中确—定搬迁的《环,境污染单位不—得改建扩建应予【以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限期治理》或转:产在:城市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项目现有项目应转】产或外迁管理措【施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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