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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公园、?广场、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的《设计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开工建设前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其—中,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建:设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施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临:时建筑?清场:。退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验线的【范围内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检查验《收,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工程规划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通水通电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改门改窗等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之间以及其他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南北向最小】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5倍;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倍;》东西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需要 】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按建筑物和道路!的,性质、规《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建筑》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拆,迁, :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一》般不规划建》设住宅楼有碍市容】。市貌的临街建筑应逐!步予以改造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单位一般不得—规划设置围墙—、大门、传达室、】车,库、变(配)电室】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设置围《墙的不得《高于1.8米—并,采取通?透、美化、》绿化措施 第【三十:一,条 成片开》发、城市新区、居】民区建设其绿—地率不得低于35%!.各:。类建筑?必,须处理好《第,五立面?改善城市景观效果】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建设应—当将:储,藏间建在底层楼房】之间要进行适—当,绿化 第三十二】条 各种管线应【按规划要求的—位置埋设或架设【。市区内?。设置各种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现有【的架:空线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中!确定搬迁《的环境污染单位不得!改建扩?建应予以《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限期治理》或转产在城》。市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项目《现有项目《应转产或《。外迁管理措施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