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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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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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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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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公园、广场、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的设?。计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开工】建,设前: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其中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建设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施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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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临时建【筑清场退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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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验》线的范围内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检》查验收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工程规划》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通水通—电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改门改》窗,等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之间以及其他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南北!向最小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5倍;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倍;东西—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需要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按建】筑物和道《路的性质、规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建筑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拆迁
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一般不规划建设【住宅楼有碍市容市】。貌的临街建筑应逐步!予以改造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单位【一般不得规划设【置围墙、大门—、,传,达室、车库》、变(配)》电室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设《。置围墙的不》得高于?1.8米并采—取通透、美化、【绿化措?施
第三十一【条 成片开发、城市!新区、?居民区建《设其绿?地率:不得:低于:35%.各》类建筑?必须处理好第五【立,面改善城《市景观效果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建设应当将储—。藏间建在底层楼【房之间要《进行适当绿化—。
第三十二条 】各,种管线应按》规划要求的》位置埋设或架设市】区内:设,置各种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现有的架】空线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中确定《搬迁的环《。境,污染单位不得—改建扩建应予以【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限期治—理,或转产在城市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项目现有!项目应转产或外【迁管理?措施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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