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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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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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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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公园、广场》、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的设计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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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开工建设前【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其中】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建设?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施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临时建筑清场退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验线的范围内!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检:查验收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工程?规划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通水通电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改门改【窗等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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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之间以及其他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南北向最小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5倍;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倍;东西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需要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按建【筑物和道路的性【质、规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建筑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拆!迁
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一】般,不规划建《设住宅楼有碍市容】市貌的临街建筑【应逐步予以改造【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单位!一般不得规划—设置围墙、》。。大门、传达室—、车库?、变(配)电室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设置围》墙的不得高于1.8!米并采取通透、美】化、绿化措施
】第三十一条 成片开!发、:城市新区、居民区】建设其?绿地率不得低—于35%.各—类,建筑必?须处理好第五立面改!善城市景观效—果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建设应《当将储藏间建在【。底层楼房之间—。要,进行适?当绿:化
第三十二【条 :各种管线应按—规划要求的位置【。埋设或架设市区内】设置各?种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现,有,的架空线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中确定搬迁的环【境污:染单:位不得改《建扩建应予》以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限期治理】或转产?在,城市: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项目现》有项目应转产—。或外迁管理措—施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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