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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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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非,。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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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三《)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情况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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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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