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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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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建设:、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停车场的专项规】划
? 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应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改—作它用 》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市规划】等部门应根据城市】交通需?要和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提《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建设
【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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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道《路建设和商业街(】区,),开发、住宅区建【设,。等其详?细规划应包括停车】场规划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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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景区!景点、?汽,(火)车站、仓库、!商务办公(写—字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划和停车场设置标!准, , 配建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 公共建筑在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建》或,增,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按改变功能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增加停车车位!
第十条 】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时应附—有配套建《设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 公共建《筑未附有《配建停车场》(位)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设计的停车场(】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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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配!建的:停车场(位》),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位)未经!市规划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
】 停车】场(位?)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广《场、公共场所、【单,位,自,用场地、空闲场地】等其管理单位、【所有单位(或—个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等手续
第!。十三条 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自有场《地,在不占用公》共绿地、盲》道等情况下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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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改作他用
! 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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