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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建设、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停】车场的专项规划【
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应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改作它用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市规划等部门应!根据城市交通需要】和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提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建设【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
第八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道路建设《和商业街(区)【。开发、住宅区—。建设等其详细规【划应:包括停车场规划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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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景区景点!、汽(火)车站、仓!。库、商务办公(写字!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划】和停:。车场设?置,。标,准, 《配建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 公共建筑在】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建或增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按改变?。功能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增加停?车车位
【第十条 》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时《应附有配套建设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公《共,建,筑未附有配建—停车:场(位)《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设计的停》车场(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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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配建的?。停车场(位)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位)未经市】规划: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
】 停车场—(位)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广场、公》共场:所、单位自用场地、!空闲场地等》。其管理单位、所【有单位?(,或个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等手?续
第十三条!。 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自有场地《在,不占用公共绿—地、盲道等情况下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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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改《作他用
— : 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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