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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建—。设、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停车场的专项!规划   —  :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应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改作《它用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市规划!等,部门应根据》城市交通需》要和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提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建设—   【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道路建设》和商业街(区—),开发、住《宅区建设等》其详:细规划应包括停车】场规划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景区景点、汽—(火:)车站、《仓库、商务办公(写!字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划和—停车场设置标—准    配建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 ,   ?公共建筑在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建或增》建停车场   ! , 公共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按改变《功能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增加停】车车位 第】十,条,  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时应附有《配,套,建设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公共建筑未附有】配建停车《场(:位)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设《计的停?车场(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 第十一条 配建】。的停车?场(位)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位)!未,。经市规划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 :     —停,车场(位《),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城市?广场:、,公共场?所、单位自用场地】、空闲场地等其管】理单位、所》有,单位(或个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等手续— 第十—三,条, 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自有场地在》不占用公共绿地、盲!道等情?况下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停放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改作他用 !  ?   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