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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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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建设、?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停?车场的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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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应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改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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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市规划?。等部门应根据城市】交通需要和》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提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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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道路建设—和商业街(区)开】发、住宅《区建:设等:其详:。细规划应包括停车】场规:。划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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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景区:景点:、汽(火)车—站、仓库《、商务办《公,(写字?。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划和停车!场设置标准 — : 配建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公共建筑在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建或增建停车!场
》 公共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按改】变功能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增加!停车车?位
第—十条 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时应!附有配套建设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公共建筑未!附有配建停车场(】位)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设计的停车场】(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一》条 :配建:的停车场《。(位)?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位)未经市规划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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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位)!。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城市广《场、公共场所、【单,位自:用场地、空闲场【地等其管理单位【、所有单位(或个】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等手续】
第十三条 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自有场地在不占!用公:。。共绿地?、盲道等情况下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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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改作他用】
— 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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