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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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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建设、!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停车】场的专?项规划
》 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应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改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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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市】规划等部门应—根据城市交通需要】和,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提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建设
【 :。 :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
第八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道路建设—和商业街(区)开发!、住宅区建设—。等其详细规划—。应包:括停车场规划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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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景区】。景点、汽(火)车站!、仓库、《商务办?公(写字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划和停车!场设:置标准 【配建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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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在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建或增—建停车场《
《 公共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按改变功能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增加停—。车车位
第】十条 《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时应附有配套】建设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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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未附《有配建停车场(位】)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设计的—停车场(《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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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配建的停《车,场(位)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位)未经》市,规划: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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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位)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广场、?公,共场所、《单位自用场》地、空闲场地等【其管理单位、—所有单位(或个【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等】手续
第【。十三条 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自】有场地在《不占用公共绿地、盲!道,等情况?下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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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改作他?用
— ? 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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