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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建设、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停车场的专项规!划 ? ,   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应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改作它用】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市规—划等部门应根据城】市交:通需要和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提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建设  】 ,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道路建设和商业街(!区)开发、住宅区】建设等其详细规划】应,包括:停车场规划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景区景点—、汽(火)车—站、仓库《、商务办公(写【字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划【。和停车场《设置标准 》   配建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    公共建【筑在: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建【或增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按改变功》能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增加停【车车位? 第十条【  :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时应附有配套建设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公,共建筑?未附有配建停车场】(位)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设计》。的停车场(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 】第十一条 配建的停!车场(位)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位)未经市规】划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位)》。。的规划设计方—案,。  》   停车》场(位)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广场、公共—场所、单《位自用场地、—空闲:场地等其管理单位】、所有单位》(或个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等!手续: 第》十三条 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自有场?地在不?占用公共绿》地、盲道等情况【下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停放 【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改作他用】 :  ?。   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