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潍坊【。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经》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管理部门【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等综合—研,究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等,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由地【。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并出具抗—震设防证明书做【为建筑物抗震设防的!设计依据《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第!八条 ?从事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按,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外地!。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经市地震《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纳入基本建【。设基础上管理程序应!进行地震烈度复核】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立项《前进行;《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标—。准或抗震设》防证明?。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 第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工作—消耗费、搜集—资料:。。和研:究费及管《理,。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收:取资料费《和管理费 》  上述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震管【理部门可对其外【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地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 地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政发[1【。9,92:],。225号潍坊市【工程地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