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潍】坊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经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管理部》门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等综合研究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等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由地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并出具《抗震设防证明—书做:为建筑?物抗震设《防的设计《依据: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第八条 从事—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按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外地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经市地震】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纳?入基:。本建:。。设基础?上管理?程序应进行地震烈】度复核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立项前!。进,行;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标准或抗震设防!。证明: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 ,第十二?条 经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第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工作消耗费、搜集】资料和研《究费:及管理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收取资料费和!管理费   【。上述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震,管理部?门可对其外》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地:。。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地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政发[19】92:]225号》潍坊市工程地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