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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经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管理?部,。门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等综合《研究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等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由地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并出:具抗震设《防证明书做为—建筑:物,抗震:设防的设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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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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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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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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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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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按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外【地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经市》地震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纳入】基本建设基础上【管理程序应进行地】。。震烈度复核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立项【前进:行;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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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标准或抗—震设:防,证明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第,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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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工作】消耗:费、搜?集资料和研究费【及管理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收!取资料费和》管理费
上述!。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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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震管理部门可对其】外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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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地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地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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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政发[1992】]2:25号潍坊市工程地!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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