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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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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经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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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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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管理】部门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等综:合研究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等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由!地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并出具抗震设防证】明书做为《建筑物抗震设防的设!计依据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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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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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第【八条 从《事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按》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外!地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经市地震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纳—入基:本建设基础上—管,理程序应进》行地震烈《度复核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立项!前进行;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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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标准或抗震设防】证明: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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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第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工作消耗费、搜集!资料和研究费及管】理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收取资料【费和管理费 —
上述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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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震管理部门】可对其?外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地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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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地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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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政发】[1992]225!号潍坊市工》程地: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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