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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经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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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管理部—门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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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等!综合研究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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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由地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并出具抗震设—防证明?书做为建筑物抗【震设防的设计—依据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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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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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第八条 《从事: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按!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外地》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经市地《震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纳入—基本建设基础—上管理程序应—进行地震烈》度,复核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立【项前进行;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标—准或:抗震:设防证明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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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工作?。消耗:费、:搜集资料和研—究费及?管理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收取资料费和!管,理费
上述】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震?管理部门可》对其外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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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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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地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地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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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政发[!1992]》。225号潍坊市工】程地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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