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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经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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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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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管理《。部,门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等综合研《究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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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由地《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并出具》抗震设防证明书做】为建筑物抗震设防】的设计依《据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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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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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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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第》八条: 从事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按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外地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经市地震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纳入基本建设基!础上管理程序应【进行地?震,烈度复核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立项前进行;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标?准或抗震设防证明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第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工】作消耗费、搜集资】料,和研究费《及,管理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收,取资料?费和管?理费 《
上述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震管理部》门可对其外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地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地?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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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政发[1992【]2:25号潍《坊市工程地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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