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潍坊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经,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管理部门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等《综合研究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等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由?地,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并出】具抗震设防证明书】做为建筑物抗震设】防的设计《依据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 ,第八条 从事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按—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外地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经市地震《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纳入基!本建设基础上管【理程序应进行地震烈!度复核?。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立项前进行;!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标准或抗震】设防证明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第【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工作消耗费、搜【集资料和研究费【及管理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收—取资:。料费和管理费 【  上述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震管理】。部门可对其外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地【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 —地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政:发,[19?92]225号潍】坊市工程地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