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潍?坊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
: 发文?字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经《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管理部门《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等综合】研究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等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由地: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并:出具抗震设防证【明书做为建筑物【抗震设防《的设计依据
—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 ?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第八条》 从事?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按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外地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经市地《震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纳,。入基本建设基—础上管理《程序应进《行地震烈度复核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立!项前进行《;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标准或抗震设防证】明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
第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工作】消耗费?、搜集资料和研究费!及管理?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收取:资料费?和管理费《 ,
上述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震管理部门!可对其外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地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地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政发【。[1992》]225号潍坊【市工程地《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