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潍《坊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 经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管理部门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等综合研究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等—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由地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并:出,具抗震设防证明书做!为建筑物抗震—设防的设计依据【。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第八条— 从事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按】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外地《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经?市,地震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纳入基本建—设基础上管理—程,序应进?行地震烈度复核【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立项前进》。。行;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标准或抗《。震设防证明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第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工:作消耗费、搜集资料!。和研究费及管理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收!。取资料费和管—理费 ?  : 上述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震管理!。部门:可对其外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地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地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政发?[1992]2【25号潍《坊市工程地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