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潍坊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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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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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管理部门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等综—合研:究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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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等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由地《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并出—具抗震设防证明【书做为建筑物抗震设!防的设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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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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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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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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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第【八条 从《。事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按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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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外地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经—市地震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纳入基本建设【基础上管理程序【应进行地震烈度复】核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立项前】进,行;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标准】或抗震设防证—。明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第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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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工作消耗费【、搜集资料和研【究费及管理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收取资料费!和管理费《
上》述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震管理?部门可对《其外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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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地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地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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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政发】[1992]22】5号潍坊市工程【地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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