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潍坊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 经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管理《部门: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等综】合研:究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等,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由地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并出具抗震设【防证明?书做为建筑物抗震】设防的设计依—据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第八条— ,从事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按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外】地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经市地震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纳入基本【建设基础上管理程序!应进行地震》。烈度复核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立:。项前进行;》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标准!。或抗震设防证—明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第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工作《消耗:费、搜?集资料和研究—。。费,。及管理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收取资料费和管理费!   上述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震管理部门可对!其外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地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地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政发[19【92]225号潍坊!市工程地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