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潍坊—。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 , ,发文字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经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管理部门】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等综合研!究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等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由地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并出具—。抗震设防证明书做】为建筑物抗震设防的!设计依?据 :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  :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 第八条《 ,。从事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按》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外地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经市地震【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纳入基本建设基!础上管理程序应进】行地震烈度复核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立项前—进行;?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标准或》抗震设防证明—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第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工作消耗费、搜】集资料和研究费及管!理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收取资料费【和管理费   】上述: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震【管理部?门可对其外》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地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地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政发[1992]!22:。5号潍坊市工—程地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