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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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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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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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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管理部门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等综合研究】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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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由地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并出具抗震—设防证明书做为【建筑物?抗震设防《的设计依据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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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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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第八条? 从事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按【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外地单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经!市地震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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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纳入基本建设【基础:上管理程序应进行】地震烈?度,复核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立项前进行;—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在建设基础上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标准或抗震设防】证明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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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工作!消,。耗费、搜集资料和】研究费及管理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烈度复核》、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收取资料费和!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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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震管理?部,门可对其外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地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地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政发[【1992]2—25号潍坊市工程】地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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