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2013年 建标库

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开发区)、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及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绿色建筑的普及推广,确保我市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2015年完成绿色建筑8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人大第62号公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粤委办发电[2012]22号)、《广东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45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符合特定条件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技术。现就绿色建筑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推广绿色建筑,不仅是发展低碳经济、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性,积极落实推广绿色建筑的各项工作,共同促进我市城乡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思路、重点实施范围、目标及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围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以标准为依据,以科技为支撑,以政策为保障,以推动财政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及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准为突破口,带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
    (二)重点实施范围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供应、立项、建设和管理:
        1.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2.海东新区、中央商务区、港城原点广场等3个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3.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
    (三)具体目标
    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的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010进行设计建造,并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或《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1的相应级别和要求,一星(含一星A、B)级绿色建筑达标率达到100%,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公共建筑项目二星(含二星A、B)级绿色建筑达标率达到100%。
    (四)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绿色”理念
        绿色建筑建设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满足建筑功能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遵循健康、简约、高效的建造理念,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建设,积极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努力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1)建筑节地。一是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二是合理规划住宅、配套公建、小区道路、停车、公共绿地等项目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三是通过采用科学、实用、新型的建筑体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积和建筑使用年限。四是采用屋面、墙体、地面等立体组合的绿化体系,并合理配置绿色植物,提高小区单位面积的绿化率。五是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开发集约用地。
            (2)建筑节能。一是新建民用建筑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立足经济、合理、适用的建筑节能措施,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一体化应用。二是合理确定建筑朝向和建筑体形系数,居住建筑满足住宅日照标准,通过建筑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和遮阳技术等,有效节约和降低能耗。三是全面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新建建筑公共部分的照明设备全部采用LED照明产品,并采用声或光控制设施;小区道路、景观等合理配制高效照明系统。四是公共建筑推广采用高效、环保、节能的空调系统。五是推进既有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3)建筑节水。一是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设置污水和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装置,实施中水、雨水回用。二是小区道路和人行通道应尽可能采用透水性路面结构,使得雨水不断补充地下水,有效平衡城市地面的生态系统。三是积极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4)建筑节材。一是积极采用新型建筑体系,大力推广应用高性能、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高强钢筋、节能型机电产品等绿色建筑材料。二是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
            (5)环境保护。一是防治空气污染,合理组织气流和设置室内新风换气装置,厨房、卫生间应设置排风设备。采用太阳能、空气热能等清洁环保能源,减少室内环境污染。二是防治光污染,合理配置小区道路、庭院的灯光密度及亮度,住宅楼不宜设置立面景观投射灯照明,住宅区内避免设置霓红灯广告,防止眩光和光污染。三是防治声污染,通过合理布局降低小区噪声干扰,建筑分户墙、楼板和临街门窗应采用隔声性能好的材料和建造技术。
        2.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利用太阳能
        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酒店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产生热水量应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鼓励12层以下(含12层)新建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能耗较高的商业、酒店宾馆等新建公共建筑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解决部分照明或空调制冷用电,优先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实现光伏发电自发自用,推广微电网并网技术,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
        3.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工作要求。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绿色建筑管理
    (一)加强部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
    市、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环节根据规划要求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要求。
    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要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绿色建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依据项目绿色建筑的相应级别标准设定绿色建筑专篇并明确实施绿色建筑的指标体系;并在规划审批时对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予以把关。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验收、评价等工作的管理细则。
    (二)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设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同时,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和太阳能应用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设计图纸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
    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制定监理细则,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
    (三)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太阳能应用建设和管理。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按照本意见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项目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但未按有关太阳能标准设计建造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不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建筑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报送项目报建归属管理的市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四)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527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申报工作。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以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竣工投入使用1年后,可以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项目需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

四、落实激励政策
    (一)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湛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及《关于印发湛江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湛建[2012]112号)的要求,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节能示范工程等工作。示范项目的评审优先考虑已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或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审批通过后将采取补贴的方式给予资金鼓励。从2013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60万元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建设单位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使用列入省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同样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抓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推广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和应用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科学技术的综合水平和能力,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深化和推进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符合“重点实施范围”所列条件且新立项的民用建筑,均应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