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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 茂府〔!2009〕90号 ! 关于—印发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    现将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对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在】茂名市规划区范【围内:(,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经营性!土地和?。私人自?建住宅土地》涉及改?变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不包含工业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条 本】规定中建设项目【开发:的基准容积率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或出让时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土地?出让合同无约定或无!详,细规划的则按1.5!的基准容《积率:执行 ? 《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发允—许容积?率为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确定的控制容积率! : ,。 第五条! ,居住小区的平均【。容积率最高为—。2.5(滨海—新区不超过》2.0)《地块最高容积率为】4.5?容积率2.5—(滨海新区2.0】)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2.5】(滨海新区2.0】)以上的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要逐步采用分级递】增方式?收取土地差价—。 : ,     —商住、住宅用地建筑!密度标准为多—层<30%;中高层!、高层<25%;】小区绿?地,率>:40:% : , : 第六条】 建设项目开发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 【。 第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相关工作各自履!行如下?职责 《     ㈠】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的审核—。报批:工作: ?    》 ㈡ 国土》部门根据批》准增加容积率文件】核定:。补交土地差价金【额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并负责征收】土地补?。。交差价及缴入地方】国库工作向被征收】单位:出具征收凭证 】     ㈢】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补交》差价:入库:后的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应按【如下程序审批 】  《。   ㈠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政府《批准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确定的允【许,容积率范围内予以核!定    !。。 ㈡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因!地块条件变化或项】目设计技术方面等因!。素确实?需要:。调整的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修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政府》批,准后:在,。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允许—容积率范围》内予以核定 !。 第—九条 增加容积率应!补交的土地差价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核收按如下【方,法计:算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应补地价=超!容,。面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超容面—积=拟?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 ! 第十条【 增加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补交土地差价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 《第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须重新申报审!批 : : ,。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实际!测,定的容积率超出原】核定容积率的增【加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的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差价增加部分【。超出上述合理误差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外增加部分还应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一倍—以上补交土地差【价否则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 《 第十三条【 :。电,白县辖区内》增加容积率》补土地差《价的收费归电—白县财政所有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超过《不包括本数 【 , 第十五!条 高州、化【州、信宜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