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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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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府?〔,2009〕9—0,号
关于印!发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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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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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现将》茂名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对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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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茂!名市规划区范围内(!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经营性《土地:和私人自建住—宅土:地涉及改变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不包含工业!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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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本规定中》。建设项目开》发的基准容积率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或:出让时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土地出让合!同无约定或无详【细规:划的则按1》.5的基准容—。积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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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发允许—。容积率为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确定《的,控制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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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居?住小区的平均容积】率最高?为2.?5(滨海新区不超】过2.0《)地:块最:高,容积率为4.5容】积率2.5(滨【海新区2.》0,),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2.!5(滨海新区2.0!)以上的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要逐步采用分级递!。增方式收取土—地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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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住、住宅!用,地建筑密度标准为】多层<30%;【中高层、《高,层<25%;小区】绿地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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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项目开】发,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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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相关工作各》自履行?如下职责
【 ㈠【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的,审核报?批工作 《
? 》㈡ 国土部门—根据批准增加容【积率文件核》定补交土地差—价金额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并负责征收》土地补交差价及【缴入地方国库工【。作向被征收单位出】具征收凭证》
【 , ㈢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补交差价入》库后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应按如下程序审!批
! ㈠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政《府,批准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确定的允许!容积率范围内予【以核定 —
㈡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因地块条件!变化或项目设计【技术方面等因素确实!需要调整的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修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政府批准后在】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允许容—积率范围内予以【核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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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增《加,。。容积率应补交—的土地差《价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核,收按如下方法计算】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应补地?价=超容面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超容:面积=拟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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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增,加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补《交土:地差价?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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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须重新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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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实际:测定的容积率超【出原核定容》积,率的:增加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的》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差价增加部分—超出上述《合理误差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外增》加部分还《。应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一倍以上补交土】地差价否则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 , 第十三《条 : 电白县《辖区内增加容积率】补土地差价》的收费归电》白县财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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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超过不包括本数】 ,
— 第十五条 】高州、化州、信宜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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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本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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