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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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质[2015]1】。30号
第一条 ! 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实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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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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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为“企业—评定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定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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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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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企业评定主体、项!。目评定主体以及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有关【信息填报至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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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中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自【评机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各专业】。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分别设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项?目自评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
第《八条: :。施工企业按照—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向】项目评定主体提交下!列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
: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 (二)项【目自评的结果和自评!的重点?内容材料
】 项目自评—结,果包括项目月度检】查自: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带班检查】。情况汇总《表
《 项目自评重】点内容材《料包:括
—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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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评审表、专项方案!审批:表、验收记》录表等;
— 【 4.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包括专项措施—费,。使用计划、拨付一览!表、监?。理,审核意见等
】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施工安全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等)和!整改情?况等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
以—上每项材料应整【理汇总并附有一览】表涉及专业》承包企业的资料应】单独:成册
《
第九—条 施工》企业在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申】请,。表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送项—。目评定?主,体之前应《。先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收到自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对施工企业【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条 》项目评定主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企业发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
? 评定》结果包括“优良”、!“,。合格”或“不合格”!。
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不》。合格责任单》位
《
:。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评定主体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自》评工作?。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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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2次及以上—全面停工整》。改或较大数》额罚款或降低甚至吊!销相关?资质或暂扣甚—。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四):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在一个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扣完规定分【值的或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日:常监督情《况认定为不合—格,的;
(!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的《局,部(暂时《)停工或全面停【工整改?通知建筑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落》实整改的;
【 ? ,(六)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在工?。地,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 出现以上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如责任—不属于其中》专业承包单位的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中【注,明该专业承包—单位为非责任单【位
—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合】格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经,项目评定主体评审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论》为,优良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履责、安【全行为规范、实【。体防护到位;
】 ? (二)项》目施工期间因施工安!。全受到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通过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检评!或由安监机构依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名为优良的》;
— (三)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因施—。工安全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评定主体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评定主》体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充分听取复核【申请:人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自评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评定:主体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申请表和【相关自评材》料
《 建《筑施工企业自评【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
(—一)在?。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台【帐及项目安全标【准化:评定结果(包—。括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项目评!定结果证明材—料):;
》 (二《),每年:。度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
(!三)近?三,。年内因施工安—全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等);
】 (四)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自评报【告,内容包括《三年以来企业安【全标准化《重点工作《总,结,
【 :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操作、设备!设,施管理等标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 《 3《.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
】。
: 【4.企业对承建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控情】况;
?
》 : 5.企业负【责人对承建》项目带班检查及督促!整改情况
— 》 以上每—。项材料?应整理汇《。总并:附有一览表及主要】证明材料
》
第—十七条 企业评】定主体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查验并向申请企!业发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包括“》优良”?。、“合格”或—“不合格”
】 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评定主体!评审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论为》。不,。合格
》 (一》)未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自》评或:申报工作的;
!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近《。三年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被评定为不合】格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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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工程项目在一【个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工程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督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的
— ,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企业评定主体—评审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论为《。优良
》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履职、安全行】为规范;
—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优良率达到10%!及,以上;
【。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四)企—。。业近三年《。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
第二十条》 ,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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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评!定主体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评定主?体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1】至3个月内整改【完毕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点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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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已被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免予再次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 评定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或】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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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作为—我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我》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可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情】况记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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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项目】和企业评定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时不得向《被,评定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 : 任?何个人或企业—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牟利行!为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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