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总队职?责)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
:
《
?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 【 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 第四条(排污申报!) 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
》 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 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提交集?体审议
!。
: 第六条(集体审议!)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
《
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
!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
— 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 ?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
】
? 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