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总队职责)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 ! 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 ? 第?。四条(排《。。污申报) —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 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 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提交集体审议 !。 》 第六条(集体审】议,)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 !。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 【 , 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 】  :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  ?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 ? 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 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