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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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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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总队》职责) 《。。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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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 ! 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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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排污》申报) 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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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 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提【。交集体审议》
【 第六条》(集:体审议)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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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
《 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 , ?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 !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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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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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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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施行时间) !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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