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总队职责)—。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 ! 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 ? 第四条(排!污申报?) 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 ? 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 》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 ,  《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提《交集体?审议 ! 第六《条(集体《审议)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 】 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 》 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     【。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 ?。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 — 《 :。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施行时间) 【。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