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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总队职—责)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 》 , 》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 : 第》四条(?排污申报) 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 ? : 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 《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提交集体审议 【 》 第六条(【集体审议)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 【 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 !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   》  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 】。    》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 ! — :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