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总?队职责)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
—
?。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 《 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
《
?第四条?(排污申《报): :。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
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 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提交集《体审议
【
第六条(!集体审?议)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
?
— 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
【
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 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
【。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 ,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
】 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 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