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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总队职责)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 ! 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 第四】条(排污申报)【 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 ? 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 】 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 ,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提交集体审议 【 : 》 第:六条(集体审—议)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 !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 — :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    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 !。 《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    —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 ? —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 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条(施—行时间)《 ,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