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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总》。。。队职责)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 ! 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 第四条(》。排污申报) — 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 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 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提交集体!审议: : ? 第六条(】集体审议)》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 , ? 》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 》。 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     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 】。    —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 : ,    《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 ! 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