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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总队职责】),。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 — — 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 ! 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 : 第四条《(排:污,。申报:) : 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 , ? ? 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 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提?。交集:体审议 】 《第六条(集体审议)!。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 — , 《 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 ? 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 ?     》。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 ,   —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  《 , ,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 ! 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 , ,第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