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总队职责)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的日常工作 】 【 第三条(集体【。审议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排污费征收集体审!议制度成立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驻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 , 第四条(【排污申报) 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每季度【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 第五条》(排污费的核定【) 省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每《季度结束5日内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提:交厅监测与信息处经!。厅监测与信息处审】核同意后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季度出具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0?MW30《万千瓦?以上火电电》力企业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季【度监测报告(内含当!季,二氧化硫排》。放量)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核—定各企?业,。上一季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污】染,源自动监控》通过验收的按照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浙江:。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量,情况表进行核定【未,。通过验?收的按季度监测报】。告中排放量核定【未通过验收也没有】监测报告的按物料】衡算方式《。核定)按照征—收标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提交集体【审议 ! 第六条》(集体审议》)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向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汇报排污】。费核定情况由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对核定情况进【。行审查后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形成审议决》定经:排污费征收工作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签发 ? — 第七条(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排污费征!收审议小组的审查决!定,自收到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向社会公】告,并送达企业 ! 企:业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书》面申请复核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受理后在1!0日内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 ,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之日起【1,5日内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的同时抄送驻厅监察!。室、:厅规划财务处 !。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 :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第八条(核》。对缴纳金额和归档)!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根据浙江省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核对排污!。。费缴纳入库情况并将!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法,律文书和缴费票据】归,档备查? 《 ? 第九条》(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施行时间) 【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