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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北政发[201!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价格)、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各辖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应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年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保障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项目法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出?让土:地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应当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列入开发—成本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范畴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申请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二十?七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收及?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缴纳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收入、住房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查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送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三)复【审,和,公示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辖区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  (四)备案和】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备案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辖区!人民政府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 ,  (?五)资格登记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备案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记并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登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在审查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第三十二条 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财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审核程序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对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 :   对《经复核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其购房资格【 ,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方可预!(,销)售?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布销售公告 【   ?(二)申《请家:庭持有?效的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和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正,式购房家《。庭名:单和候补家庭名单以!及选房顺序号—并予以公布   !对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售并?。在选择楼层方面给予!照顾  》 (四?)申请家庭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按》序选房选《。定住房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持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凭?。证,销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正式—购房:家庭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家庭按序递》补选房直至当期可】。供房源售《完为止 《。 第三?十九条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收回及违约【责任:等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凭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权属登记 —   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上《。标明的购房人—为准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赠与《、抵:押(除按揭外)、租!赁,必须符合上市交【易年限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