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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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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发[2012!]42号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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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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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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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价格】)、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各【辖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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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应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
!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年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保障: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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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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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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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出让?土地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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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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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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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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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应当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 ,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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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申请: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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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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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收及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缴纳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收入、】住房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查?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送!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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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复》审和公示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辖区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和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备案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辖区人民政府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五)资格》登,记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备案】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记】并,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登: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在审查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财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审核!程序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对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
对】经复核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方可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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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布销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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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持?有效的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和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正【式购房家《庭名单和候补家庭名!单以及?选房顺序《号,并予以公布
【 对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售并在选择—楼层方面《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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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家庭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按序选房选【定住房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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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持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凭!证销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正式购!房家庭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家庭按—序递补选《房直至当《期,。可供房源售》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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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收回及违《约责任?等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凭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权属登记
【 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上标明的购房【人为准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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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赠,与、抵押(除—按揭外)、租赁必】。须符合上市交—易年限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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