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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北政发[!2012]42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各辖: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应】。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 ? ,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年《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保障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项目法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出让土地—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应当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准入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范畴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申请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第二?十七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收及】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缴纳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收入—、住房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查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送,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复审!和公示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辖区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  : (四)备案和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备案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辖区】人民政府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   ?(五)资《格登记?。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备案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记《。并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登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在审查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财《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审核程》序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对《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 !   对经复核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方可预(】。销)售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布销售—公告   (二】)申请家庭持有效的!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和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正式《购房家庭名单和候补!家庭名单《以及选?房顺序号并》予以公布 —  对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售并在选择—楼层方面给予照【顾   》(四)?。申,请家庭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按:。序选房选定住房【。。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持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凭证》销售 ? 第三十八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正《式购房?家庭: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家庭按序—递补选房《直至:当期可供房源售完】为止 ? 第三十九条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收回及—。违约:责任等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凭!。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权属登—记 :   ?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上标明的购房【人,为准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交易—。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赠》与、抵押(除按揭】外):、租赁必须符合【上市:交,易年:限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