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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北政》发[201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价格)、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各辖】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应【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  !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年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保障!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项目法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出让土!地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应当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列入【开发成本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六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范【畴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申,请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第,二十七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收及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缴纳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收入、住房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查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送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复审和?。公示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辖区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和—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备案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辖区】人民政府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 (:五,)资格登记》。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备案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记并!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登《记,档案 ? 第三十一》条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在审查—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财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审核程序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对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  ! 对经复核》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方可》预(销)售》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布销售!公告 ?   (二)申【。请家庭?持有效的《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和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正式购房【家庭名单和候补家】庭名单以《及选房顺《序号:并予以公《。布   对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售并在—选择楼层《方面给予照顾 【   (《四)申?请家庭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按序选】。房选定住房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持,。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凭】。证销: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正式购?房家庭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家庭按序递补选房!直至当期可供—。。房源:售完为止《 第三十九条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收回!及违约责任等—。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凭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权属登—记 ?  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上标明?的购房?人为准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赠与、!抵押(除按揭—外)、租赁必须【符合上市交易年限】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