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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北政发[【201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价格】)、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各—辖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应】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年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保《障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项目法【。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出让】。土地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应当【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范畴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申请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二十—七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收及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缴【纳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 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收《。入、住房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查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送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复审和公《示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辖区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 (四?)备案和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备?案,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辖区—人民:政府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 (五)资格登【记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备,案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记并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登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在—审查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财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审核程序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对: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   对经【复核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方】。可预:(销:),售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布销售?公告  》 (二?)申请家庭持有效的!。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和》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正式购房!家庭:名单和候《补家庭名单以及选】房顺序号《并予以公《布   对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售并在选择楼层方】面给:予照顾 《   (四)申请】家庭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按—序选房选定住—房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持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凭证?销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正式购房家庭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家庭按—序递补选房直至当期!可供房?源售完为《止 第三十九条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收回及违约责任等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凭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权属登记  ! 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上标明的购房【人为准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赠?与、抵?押,(除按揭《外)、租赁》必须:。符合上市交》易年限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