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北政【发,[2012]42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各?辖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应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
】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年【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保障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项?目法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出:。让土地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应当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列入:开发成本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范畴《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申?请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二十》七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收及—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缴纳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收入?、住房?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查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送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复审和公示】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辖区】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和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备案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辖区人民政府!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 , (五)资格登记】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备案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记并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登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在审查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第三?十二条? 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财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审核程—序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对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
— 对经?复核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七章 销】售管理
《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方可预(销)售】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布,销,售公告
— (二)申请家庭持!有效的?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和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正》式,购房家庭名单—和候补家庭》名单:以,及选:房顺序号并予以【。。公布
—对,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售并在选【。择楼层方面给予照顾!
,。
(四)—申请家庭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按序选房】选定住房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持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凭证销】。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正式购—房家庭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家庭按序】递补选?房,直至当期可》供房源售完》为,止
?第三十九条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收回及违约责任】等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凭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权属登记《。
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上标!明的购房人为—准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交易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赠与、抵押(除!按揭外?)、租赁必须符合上!市交易年限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