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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北政发[!201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各辖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应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 》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年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保障】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  项目法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出让土地《。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监理》应,。当,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列入开发成本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范畴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申请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二十七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收及!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缴》纳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 ,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收入、住《房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查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送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三)复审和公示!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辖区《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和公》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备,案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辖区《人民政府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   (《五)资格登记—。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备案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记并?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登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在:审查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财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审核程序【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  : 辖区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对持有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 》  对经复核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七章 —销售管理 》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方可预(销)售】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布销售公告【 ,   (二》)申请?家庭持有效的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  :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和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正式购房家】庭名单和候补家庭名!单以及选《房,顺序号并予以公【布 ?  对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售并在—选择楼层方面—给予照顾   (!四)申请家庭—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按序【选房选定住房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持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凭证销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正式购房—家庭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家庭按序递补】选房直至当期可供房!源,售完为止 —。第三十九条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收回】及违:约,责任等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制订【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凭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权属登记】  ? 市房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上标明的购房人为】准不相符的不予登记!;办理权属登—记,应分别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应当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 第九章 交易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赠,与、抵押(》除,按揭外)、租—赁必:须符合上市交易年限!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