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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闽政办[》20:15]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灌溉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塘坝、堰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动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发:挥其管理作》用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协调?。跨,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 》 第?六条 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承,担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 【 《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权、承担管护责任! :。 , 》第九条 各地要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和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 第《十条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暂时—难以界定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落实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严重!损毁导致功能丧失】、,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拆除 !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应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地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 ? 第十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各地应根据—工,。程规模、形式、受益!范围:等采取专《业服务队管》理,、农:民合作组《织管理、农户—自管、公司》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管理方式!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 【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民办公助市、县财!政应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省级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根据管理实效进行补!助支:持地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标准  !  :。 ,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定《期检查?。塘坝等水源工程【。的启闭设施》确保启闭灵活设施】完好;保持坝顶和】坝坡平?整;塘?坝,。的涵洞、溢洪—道无损?坏运行?安全可靠 】    《。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    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沟渠?畅通;管涵、—渡槽、跌水、倒虹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 ,    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损毁、侵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 ! , :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农业灌溉合理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地要?积极探索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 第十【七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节水《灌溉:建,设标准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通:过,节水技术改造逐步达!到节:水灌溉?技术标准 】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