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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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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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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5]!。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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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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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灌溉?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塘坝、堰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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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动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发挥其【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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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协调跨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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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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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承,担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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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权、承《担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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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地》要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和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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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暂时!难以界定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落实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严重?损,毁导致功能》丧失、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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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应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地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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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各《地应根据工程—。规,模、形式、》受益:范围等采取专业服务!队管理、农民合作】。组织管理、》农户自管、》公司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管理!方式: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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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民办公《助,市、县财政应—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省级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根《据管:理实效进《行补助支持》地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标准
《 ? 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定期检【。。查塘坝等水源—工程:的启闭设《施确:保启闭?灵活:设施完好;保持【坝顶:和坝坡平整;塘坝】的涵洞、溢洪道无】损坏运行安》全可靠
【 , 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 ,。。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沟渠畅【通;管涵、渡槽、】跌水:、倒虹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 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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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损毁》、侵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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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农业》灌溉合理《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地要积极【探索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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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节水!灌溉建设《。标准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通过节水技术改造!逐步达到节水灌溉】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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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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