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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闽?政办[2015]】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灌溉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塘坝?、堰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动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发挥其管理【作用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协调跨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 ,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 : :第六条 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承,担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 —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 , :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权、承担—管护责任 — 第九】。条 各?地要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和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 第十—条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暂时难【以界定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落实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严:重损毁导《。致功能丧失、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拆除 》 》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应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地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 : 第十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各地应根—据工程规模》、形式、受益范围】等采取专业》服,务队管理、农民合】作组织管理》、农户自管、—公司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管理:方,式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 】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民:办公助市、县财政】。应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省】级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根,据管理实效进行补助!支持地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标准 ! ,     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定,期检查塘坝等—水源工程的启闭设施!确保启闭灵活设【。施完好;《保持坝顶《和,坝坡:平整;塘《坝的:涵洞、溢洪》道无损坏《运行:安全可靠 【 , ,。  : 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    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沟渠畅通—;,管涵:、渡槽?、跌水、倒虹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     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 : :。。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损,毁,、侵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 》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农业灌?溉合:理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地!要积极探《索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 第【十七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节水灌溉建》设标准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通过节?水技术改造逐步【达到:节,水灌溉技《术标准 !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