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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闽政?办,[,2015]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灌溉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塘坝、堰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 ?。。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动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发挥其管理作用!。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协调跨【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 】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 《。。 第:六条: 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承担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 】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权、承担管护】责任: 【 第九条 各地要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和—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 , 第十条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暂!时难以界定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落实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严重!损毁导致功能—丧失、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拆除 【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应—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地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 《 第《十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各地应根!据工程规模、形式、!受益范围等采—取专业服务队管理】。、农:民,合作组织管》理、农户自管、公司!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管理方式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 【 :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民办公助市、县财】政应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省—级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根据管理实效进!行,补助支持地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标准:     】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定期检?查塘坝?等,水源工程的启闭【设施确保《启闭灵活设施—完好;?保持坝顶和坝—坡平整;《塘坝的涵洞、溢洪】道,无损坏运行》安全可靠 —     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  ?   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沟渠畅通》;管涵、渡槽、【。跌水、倒虹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   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 ?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损毁、侵—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 !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农?业灌溉合理》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地要》积,极探索?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 第十】七,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节水】灌溉建设标》准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通过节水技术改!造逐步达到》节水灌溉技术标【准 》。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