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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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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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5]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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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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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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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灌:溉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塘坝、堰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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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动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发!。挥其: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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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协调跨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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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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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承《担,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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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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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权、承担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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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各【地要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和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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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暂时》。难,。以界定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落实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严重损毁》导致功能丧失、【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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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应: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地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各地—应根据工程》规模、形式、受【益范围等《采取专业服》务队管理、农民合作!组织管理、农户自】。管、:公司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管理方式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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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民办?公助市、县》财政应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省级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根据管理实效进】行补助支持地—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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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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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定期?检查塘坝等水源【。工程的启闭设施确】保,启闭灵活设》施完:好;:保持坝顶和坝坡平整!;塘:坝的涵洞、溢洪【道无损坏运行安全】可靠
】 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 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沟!渠,畅通;管涵、渡【槽、跌水、倒虹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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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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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损毁—、侵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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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农业灌?溉合理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地要《积极探索《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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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节《水灌溉?建设标准《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通过节》水技术改造逐步达】到节水灌溉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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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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