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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闽政办[2015!]90号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灌《溉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塘坝、堰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动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发【挥其管理作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协】调跨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 ? 第六条 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承担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 》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 —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权、承担管》护责任 ! 第九条》 ,。各地要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和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暂—时,难以界?定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落实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严重损毁《导致功?能丧失、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拆除 ?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应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地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 第十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各地应根【据工:程规模、形式、受益!范,围等采取专业—服务队管理、农民合!作组织管理、农【户,。自管、公司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管理?方式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 ? —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民?办公:助市、县财政应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省级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根据管理实效!进行:补助支持《地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标准 》   ?  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定!期检查塘《坝,。等水源工《程的启?闭,设施确保启闭灵活】设施完好;保持【坝顶和坝坡平整;塘!坝的涵洞、溢洪道】无损坏运行安全可靠!    【 ,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 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沟渠畅《通;管?涵、渡槽《、跌水、倒虹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     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 :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损》毁、侵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农业灌溉合理—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地要积《极探:索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 第十七》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节水【灌溉建设标准—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通《过节水技术》改造逐步达》到节水灌溉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