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闽政办[201【5]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灌溉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塘坝?、堰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 ?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动!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发挥其管理作用!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协调跨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 》 第六条 —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承担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 》。 :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权!、承:担管护责《任 !第九条 各地要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和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 第十条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暂时难?以界定?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落】实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严重损毁导致功】能丧失、《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拆:除 ? 》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应,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地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 第十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各地应根!据工程?规模、形式、受【。益范围等采取—专业服务队》管,理、农民合》。作组:织管理?、农户?自管、公司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管?理方式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 ?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民办公【助市、县财政应【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省《级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根,据管理?实效进行补助支持地!。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标准 —     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定期检查—塘坝等水《源工程的启闭—设施:确,保,启闭:灵活设施完好;保】持坝顶?和坝坡平整;塘坝】的涵洞、《溢洪道无损坏—运行安全可靠 】     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沟渠》畅通;管涵、渡槽】、跌水、倒》虹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  :   ?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损?毁、侵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 !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农业灌!溉合理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地要积极探索—。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 第—十七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节水—灌溉建设《标,准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通过节水技【术改造逐步达到【节水灌溉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