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基坑支护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气候等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6.1.2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以及降水、开挖的工况和工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 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时,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晌周围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功能。
6.1.4 基坑工程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监测,根据监测信息动态调整施工方案,产生突发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基坑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规定。基坑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对监测测点的保护。
6.1.5 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应符合设计荷载控制的要求,并应减少对主体结构、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等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施工栈桥,并应进行专项设计。
6.1.6 基坑工程施工中,当邻近工程进行桩基施工、基坑开挖、边坡工程、盾构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顺序和方法,并应采取措施减少相互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