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 湿陷性黄土地基
4.15.1 在湿陷性黄土上进行基础施工时应采取阻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地基土的措施。
4.15.2 采用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应根据试夯确定。在有效深度内,土的湿陷系数除应小于0.015,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夯点的夯击次数和最后2击的平均夯沉量,应按试夯结果或试夯记录绘制的夯击次数和夯沉量的关系曲线确定。
2 夯锤宜选用圆形,不小于20t的锤宜用铸钢锤,在置换强夯中应采用铸钢锤,锤重常为10t、20t、40t、60t。
3 施工场地土层处理厚度以内土的含水量小于10%时,宜按1m×1m的方格网点,并在方格中心加一点的布孔方式钻孔,向孔中定量注水润湿土体;当土含水量大于塑限3%以上时,应采取降低含水量的措施;当需要加水润湿的土层限于上层,且厚度小于1.0m时,可采用地表水畦浇水润湿。
4 强夯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每个夯点的累计夯沉量不得小于试夯时各夯点平均夯沉量的95%。
5 强夯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检测抽样点数应按表4.15.2确定,每点检测抽样深度及数量应为从终止夯面向下每隔0.5m~1.0m取样一件,取样深度不应小于设计的夯实厚度以下1.0m处。
表4.15.2 强夯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检测抽样点数
注:“强夯施工面积”指在同一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含水量类别)的施工场地、用同一强夯参数及同一夯沉量控制指标施工的强夯面积。
6 强夯施工完毕检测的最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水量小于16%的湿陷性黄土应为14d;
2)含水量为16%~18%的湿陷性黄土应为21d;
3)含水量大于18%的湿陷性黄土应为28d。
4.15.3 采用挤密桩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1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挤密桩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厚度宜为3m~15m。
2 湿陷性黄土地基土含水量低于12%时,可对处理范围内的土层进行预浸水增湿;当预浸水土层深度在2.0m以内时,可采用地表水畦的浸水方法,地表水畦的高宜为300mm~500mm,每畦范围不宜大于50m2;浸水土层深度大于2.0m时,应采用地表水畦与深层浸水孔结合的方法。
3 孔底在填料前应夯实,孔内填料宜用素土、灰土或水泥土,填料宜分层回填夯实,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7。
4 湿陷性黄土地基挤密桩可采取沉管挤密成孔、冲击法夯扩挤密成孔或钻孔夯扩法挤密成孔。
5 采用挤密桩法施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地基质量检测:
1)孔内填料的夯实质量应及时抽样检查,也可通过现场试验测定,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孔数的2%,每台班不应少于1孔,在全部孔深内,宜每1m取土样测定干密度,检测点的位置应在距孔心2/3孔半径处;
2)对重大工程,应在处理深度内分层取样测定挤密土及孔内填料的湿陷性及压缩性,且应在现场进行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味测试。
4.15.4 预浸水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浸水法宜用于处理湿陷性黄土厚度大于10m,自重湿陷的计算值大于500mm的场地,浸水前宜通过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浸水时间、耗水量和湿陷量等。
2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浸水坑边缘至既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并应防止由于浸水影响附近建筑物和场地边坡的稳定性;
2)浸水坑的边长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当浸水坑的面积较大时,可分段进行浸水;
3)浸水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连续浸水时间应以湿陷变形稳定为准,其稳定标准应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3 地基预浸水结束后,在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重新评定地基土的湿陷性,并应采用垫层或其他方法处理上部湿陷性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