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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试行) 】 , 北政?发[2005]【。21号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 北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快,北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对市内】。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或经?。营管理形成多元【化投资结构》提高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给排水、城市防!浪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市内交通、停!车场等)《、广场?、城市绿化、—网,络工程以及港口、】码头、航道》疏浚等项目》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走“政府引导投资市!场运作资《本”的市《场化筹融资》道路城建筹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经营实行】“不与民争利”的政!府管理原则使投资】者,获,得合理?的回报?政,府,作为城建投资市【场的规则制定者和秩!序维护人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采取以下融资方!式 :   1、城市基础!设,施中可经营性—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全部《面向社会投》资,者开放、招标建设或!运营:   2、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回收成本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资金引导下采用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吸,引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由政府按优】。惠政策?给予投资者每年【付,给,一定的回购》补偿:金   3—、对于城市道路【等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逐:步,推行代建制;鼓励按!照BT(建设-移交!)方式吸引社会建】设资金政《。府通过?项目回购或补偿机】制,回,。报,投资:者 第四条 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北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平台通过运用【市场化融资手—段发:挥代表政府直接投资!重大公益性城市建设!。项目、代表政府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行使城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与保!值增值义《。。务,实施好?全市: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第五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的资质;】 ,   ?2、经北海市人民政!府,认,定;   3、】。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对所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独立核》算 第六条 【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投:。资主体采取参股【、控股?。、独资?。、收购、租赁—。、转:让,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也可采用BT【、,BOT、P》PP等多《种投资经营》形式:形成多元化投—资机构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融资【的比例?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00《)、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0】0T:)等方?。式组织工程建设实】行工程总承包—公,开招标? , , ,。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投《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实施?总承包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由】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控制:。性标底代理招标【 :。  参加工》程招投?标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分包内容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可自行决】。。定采用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发》包方: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九】条, 各类投资》主体可?以下列方式获得【投资:回报   (【。一)有形资产补【。偿对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在短期《内收回投《。资成本的可考虑【。在符合城市》发,展建设?的前提下《商定双方《都,能接:受的有形资产补【偿 :   (二)无【形资产补偿》对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投资主体市】。政府可以通过赋予广!。。告权、冠名权等【无,形资产?的形式给予补偿 】   (三)—投资回报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 , 第:十条 对《回报方式的确定由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项目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编入项目招投【。标文件   给予!各投资主体项目【回报的资产或资金】属,政府承担的部分【要,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社:会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参照!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02]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的结算由《市政府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财政部《。门确认和《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情况?审计后方能作为计】算投资回报的—。依据 第十二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有偿竞!买的方式出让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书报亭等基础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经营》。权充分?开发使用基础设施】事,业的潜在《资,源,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