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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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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业—经自治区政府桂【政函[2003]】273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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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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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做好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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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 , 房地产》项目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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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负责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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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向处置!办申报自行处置方】案自行?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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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停缓建工【程的:基,。本,概况;
】。 , (二)》处置:。。方式;
【 《(三)处置进度安排!
第!五条 处》置,办应当自收到自行】处置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予以批准
! (一)处置方!。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 (二)!处置:进,度安排适《当、可行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由—处置办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0日内修改处】置方:。案,并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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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可以采取下列自行处!。置方式
—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者!公,共设施;
】 (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改变项目》用途适?当改造后竣工或者】续建工程;
—
: (三)】经过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 (四】)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房地产项目—范围内环境》;,
《。。 , (《五)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
》 (六)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等】方,式与其他开》发商共同续建工【程整体转让项目给其!他开发商续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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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七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停缓建工《程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 :。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自行处置方》案的:;
— (二)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申报】的自行处置方案【未获批准的;
【
【(三)未按》照,批准:的自:行处:置方案实施的
【
《
,。 第八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 , 第九条 代为】处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 》 (:一)项目转让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进行建设使用
】。 (二】)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
第十条】 ,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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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业主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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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由代【为处置机构》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处》置办核?。准;
》 (三)由!代为处置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
《 , (—四)拍卖成交—后,由代为处置》机构: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或者项目有偿!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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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所得的项目—转让款项或者有【偿使:用费:应当在扣除应缴税】费后转交停缓建工】程业主停缓建工程业!。主拒绝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代—为处置?机构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
】 第十二条 — 停缓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一—)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改造价值的;
】 》。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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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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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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