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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业经自治区!政府桂政函[20】03]273—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 第:一条 《为,做好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     房地产!项目:。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负责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向处置】办申报自行》处置方案自行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停缓建工程的基本!概况;? , :。     (二)】处置:方式; 《    — (三)处置进度安!排 !第五条 处置【。办应当自收》到自行处置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予以批准 】 ,    (一)处置!方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二)处《置进度安排适—当、可行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由处置办】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0日内修改】处置方案并重新申】报 !第六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可以采【取下列?自行:处置方式  !。 ,。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者公共【设施; 《  《   (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改变项目!用途适?当改造?后竣工或者续建工程!。; : ?    (三)经过!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     (四】。)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房地产项目范围!内环境; 【     》(五)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 《    《(六)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等—方式与其他开发商】共同续?建工程?整体转让《项目给其他开发商】续建工程 【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七条 》 停缓建工程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停缓建工程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自行处置方—案的;? : ,    《 (二)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申报的自行处【置方案未获批准的;!   — ,。 (:三,)未按照批准—。的自行处置》方案:实施:的 — 第八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 代为处【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  :(一)?项目:转,让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进行建!设使用? : :    (二—)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 《 ?第十条 《。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业主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 ?     【(二)由代为处【置机构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处置:办核准; 【     (三【)由代为处置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 —    (四)拍】卖成交后由代为【处置机构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或者项目有偿使!用合同 ! 第十一条— 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所得的项【。目转让款项》或者有偿使用费【应当在扣除》应缴税费《。后转交停缓》建工:程业主停缓建—工,程业主拒绝》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代为处置机】。构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 【 第十二条 【停,缓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一,)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 :     (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改造—价值的?;  —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