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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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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业经!自治区政府》桂政:函[2?003]273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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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 为做好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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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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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项目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负责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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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向处置!办申报自行处—。置,方案自?行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停缓?建,工程的?基本概?况;
《 ?。 (二)处置方!式;:
】(,三)处?置进度安排》。
— , 第五条 》 处置办应当自收到!自行:。处置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予!以批准
》 (一】)处置方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 , (二—)处:置进度安《排适当、可行—
?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由?处置办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0日—。内修改处《置方案并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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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可以采《取下列?自行:处置方式
— ?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者公共《设施;
》 : (》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改变【项目:用途适当改造后竣】。工或者续《建,工程;
《
, : (三)【经过: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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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房《地产项?目范围内环境;
! 《 :(五)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
! (六—)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等方式与其》。他开发?商共:同续建工程整体转】让项目给其他—开发商续建工程【
【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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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停缓?建工程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停缓建工程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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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自行处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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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申报!的自行处置方—案未获批准的;
!。 (【三)未按照批准【的自行处置方—案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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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 代为处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 (一《)项目转让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进行建设使用
】 , , (二)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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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业主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
】 (二)由代为处!置机构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处置办核准;【
【 ,(三)?由代:为处置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
】。
— (四)拍卖—成交后由代为处置】机构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或者】项目有偿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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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所得的—项目转让款项或者有!偿使:用费应?当在扣除《。应缴税费《。后转交停缓建—工程业?主停缓建工程—业主拒绝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代为处置】机构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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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停缓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一)—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改造:价,值的;
【 ?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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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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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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