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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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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业经自治区政】府桂政函[》2,003]273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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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
— ,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做好—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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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 房地产!项,目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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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负责!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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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向处置【办申报自《行处置方案自行【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停缓!建工程的基本概【。况;
》 (二【)处置方式;
! (—三)处置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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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处置》办应当自收到自行】处置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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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置方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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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处置进度安排【适,。当、可行《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由处置办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0日内修改处置!。方案:并,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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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可以采】取,下列自?行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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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者】公共:设,施;
【。 ?(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改变》项目:用途:适当改造《后竣工或《者续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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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经过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 ,。 (》四,)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房地产项目》范围内环境;
【
— (五)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
《 (六)】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等方式—与其他?开发商共同》。续建工?程整体转让项目给其!他开发?商,。续建工程
【 ?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七《。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停缓建工程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自行】处置方案的;
】 (【二)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申报的自行处】置方案未获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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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批准《的自行处置方—案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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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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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代为处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项目转让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进》行建设使用
】 : , (二)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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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业主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
】。 (二—)由:代为处置机》构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处置办核》准;
— (》三,)由:代为处置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
》 ? (四)》拍卖成交后由代为处!置机构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或者项《目有偿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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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所得的项目转让【款项或者有》偿使用费《应当在扣《除应缴?。税费:后转:交,停缓建工程业—主停缓建工程业【主拒绝?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代为?处置机构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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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停》缓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一)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改造价值的;
! , ?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第十三条 【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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