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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   《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业经自治区政】府桂政函[2003!]2:73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 第一条 为【做好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项目》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 ? : 第三条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负责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向处】。置办申报《自行:处置方案《自行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停:。缓建工程的》基本概况;》    【 (二)处置方【式;    ! (:三)处置进度—安排 ! 第五条 处置】。办应当自收到自行处!置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予以批准  !   (一)处【置方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 , ,  (?二)处置《进度安排适当—、可行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由处!置办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0日内《修,改处置方案并重【新申报 【 , 第六条 【 停缓建工程业主】可以采?取下列自行处—置方式?    【。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者公共设施!;  —   (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改变项目用】途适当改造后竣工或!者,续建工程;》     】(,三)经过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 ,  (?四)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房地产》项目范围内》环境;  】   (五)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     !(六)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等《。方式与其他开—发,商共同续建》工程整体转让—项目:给其他开发商续【建工程 【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七《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停缓建《工程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 ,  :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自—行处置方案的—; 《     (二【)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申报的自行!处置方案未获批准的!;  — ,  (?三)未按《照批准?的自行处置方案实】施的 ! 第:八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 ? 第九?条 代为处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   《 , (:一)项?目转让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进行建设使!用    】 (二)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 第十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业主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   —  (二)由代为处!置机构?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处置办核准;】。 : , ,    (三)由代!为处置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     (!四)拍卖成交后由】代为处置机构—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或者!项目有偿使用合【同 】 第:十,一条 ? 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所得的《项,目转让款项》或者有偿使用费应当!在扣除应缴税费【后转交停缓建—工程业主停缓建【工程业主拒绝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代《为处:置机构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 ! 第十二条— 停缓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    》 (一)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改造价!值的;?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