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业经自治区政【府桂政函[20【03]273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做好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 房【地,。。产项:目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负责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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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向处置【办申报?自行处置《。方案:自,行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停缓建工《程的基本概》况;
?
(二!。)处置方式;
【
? : (三《)处置进度安排【
】第五条 处置办】。应当:自收到自行》。处置: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予—以批准
》 (一】)处置方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 (—二)处置《。进度安排适当、【可行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由处置办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0日!内修改处置》方案并重《新申报
】
第六条— , 停缓建《工,程,业主可以采取下列自!行处置方式》
《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者,公共设施;》
》 (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改变项目《用途适当改造后【竣工或?者续建?工程:;
】 (三)《经过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 —(,四)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房:。地产项?目范围内环境;
!。 : (》五):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
— , ,。(六)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等方《式与其他开发商【共,同续建工程》整体转让《项目给?其他开发商续建工程!
? , :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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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停缓建工程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自!行处置方案》的,;
》 (二)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申报的自行—处置:方,案,未获批准的;
! (三)】未按照批准的—自,行,处置方案实施的【
— 第八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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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代为处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 (一】)项目转让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进行建设!使用
?
》 (二)》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
第十条 】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业主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
,
—。 (:二)由代《为处置机构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处置办?核准;
】 (三)由代为!处置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
《 : (四—),。拍卖:成交后由《代为处?置机构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或者项目有【偿使用合同》
第!十一条 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所得的—项目转让款项或者有!偿使用?费应当在扣》除应缴税费后转交】停缓:建,工程业主《停缓建?工程业主拒绝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代为】处置机构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
!。
第《十二条 《 停缓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一)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 , (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改造!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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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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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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