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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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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业经?自治区政府桂—政函:[2:003?]273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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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 ,为做好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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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 房地【产项:目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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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负【。责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向处置—办申报自行》处置方案自》行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停缓建《工程的基本概况【;
【 (?。二)处置《方,式;
! (三)处》置进:度安排
】
第五条 】处置办应当自收到自!行处置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予以批准
】
【(一)处置方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 》 (二)处》置,进度安?排适当、可行—
: ,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由处置办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0!日内修改处置—方案并重新申报【
— 第六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可【以采取下列自—行处置?。方式
】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者公》共,设施;
— , (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改变项目用途【适当改造后竣工或】者,续建工程《;
【 (三《)经过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 , (四)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房地!产项目范围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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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
】 (六)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等方式与其他开】发商共同《续建工程整体转【让项目给其他开【发商续建工程
】。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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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停缓建工程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自行处置方案】的;
— ? (二)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申报的》自行处置方案未获】批准的;
【 (三)未!按照批准的自—行处置方案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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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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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代为处?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 (一)项目【转让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进行建】设使用
【 (》。二,)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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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业主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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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代为:处置机?构,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处》置办核?准;
! (三)由代—为处置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
【 (》四,),拍卖成交后由—代为:处置机构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或者项目《有偿: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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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所得!的项目转《让款项或者》有偿使用费》应当在扣除应—。缴税费?后,转交停缓建工程【业主:停缓建工《程业主拒绝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代为处置机构】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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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停缓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 (《一)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 : (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改造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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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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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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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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