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 ,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业经!自治区政府桂政函[!20:03]27》3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做好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项目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负责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向处—置办申报《自行处?置方案自行》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停缓建工程的基本概!况;
! (二)处置—方式;
】 (三)处置】进度安排
》
》 第五条》 处置《办应当自收到自行处!置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予以—批准
》 (—一)处置方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 :(二)处置进度安排!适当、?。可行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由处置办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0日内》修改:处置:方案并重新》申报
?
第】六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可以采取》下列:自行处置方式
】 ? :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者!公共设施;
【 (【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改变项】目用:途适当改造后—竣工或者续建工【程,;
— (《三)经?过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 ? : (四?。。)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房地产项目!范围内环境;
】 》。。 ,(五)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
】(六)?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等方式与其他】开发商共同续—建工程整体转让【项目给其他开—发,。商,续建工程
》。
—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七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停缓】建工程?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自行处置方案的【;
? 《 :(二)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申?报的自行《处置方案《未获批准的;
【
, 《 (三)未按照】批准的自行处置方】。案实施的
— :
? 第八条 》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 代为—处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 》(一:。)项目转让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进—行建:设使用?
? 》(二)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
第十】。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业主》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
》 (二—)由代为《处置:机构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处置办核准;【
,
(】三)由代为处置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
! ? (四)拍卖】成交后由代为处【置机:构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或者项目有—偿使用合同
—
第十!一条 ? 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所得的项目转【让款项或者有偿使】用费应当在扣—除,应缴税?费后转交停》缓建工程业主—停缓建工程业主拒绝!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代为】处置机构《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
【
—第十二条 —停缓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一)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改造价值】的;
》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第《十三:条 :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