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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 ?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业经—自治区政《府桂政?函[2003]27!3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 第一条 》 为做好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   房地产—项目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负责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 》 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向》处置办申报自—行处置方案自行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停缓建工程【的基本概况; !    《 (二)处置—方式; 》 ,  : ,  (?三)处置进度安排】。 ? ? 第五条 【。处置办应当自收到自!行处置?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予以批【准     !(一)处置方—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     (二)】。处置进度安排适当、!可行   】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由》处置办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0日?内,修改处置方案—并,重新申报 ! 第六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可以采取下列【自行处置方式— , , , ,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者公《。共设施;《。     (!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改变项目用途适】当改造后《竣工或者《续建工程; 【     (【三)经过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     (】四)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房地产项目范围!。内环境; 】    《。(五)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 ?。   》  (六)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等方式《。与其:他开:发商共同续建工【。。程整体?转让项目给其他【开发商续建工—。程   【。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七条 ! 停缓建《工程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停:缓建工程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 ,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自行【。处置方案的; 】     (二)!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申报的【自行处置方案—未获批准《的; ?     【(三)未按》照批:准的:。自行:处置方案实施的【 , 第八!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 第九条 代!为处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     》(一)项目转—让,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进—行建设使《用   【  (二《)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 第十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业主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 !    (二—。)由代为处置机构】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处置办《核准; 《 ,     —(三)由《。代为处置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  — ,  (四)》拍卖成交后由代【为处:置机构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或者:项目有偿使用—合同 ? ? 第》十一条 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所得的项目转—。让款项或者有—偿使用费应当在【扣除:应缴税费后》转交停缓《建工程业主停缓【建工:程业主拒绝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代为:处,置机构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 》 ? 《第十二?条 停《缓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一)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   ? (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改造价值的; !。  ?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