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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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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业:经自治区政府—桂政函[200【。3]273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 为做好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 房—地产项目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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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负【责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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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向处:置办申报《自行处置方案自行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停《缓建工?程的基本《概,况;
— (二—)处置方式;
! (三)处!置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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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处置办?应当自收《到自:行处置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予以批准—
【。 (一)处置方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二:。。)处置进度安排适】当、:。可行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由处:置办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0日内修改—。处置方案《并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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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可以】采取下列自行处【置方式
】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者公共】设施;
》 , (—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改变项《目用途适《当改造后竣》。工或者?续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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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过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 (四)》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房!地产项?目,范围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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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
】 ? : (六)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等方式与【其他开发商》。共,同续建工程整体【转让项目给其他开】发商续建工》程,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七条 — 停缓建工程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停缓建工程】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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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自行处—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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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申报的自行处!置方案未获批准的】。;
【 , (:三,)未按照批准—。的,自行处置方案—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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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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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代为处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 : ?(,一)项目转让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进行建》。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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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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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业主!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
— (二)由【代为处置《机构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处置—办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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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代为》处,置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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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拍—卖成交后由代为【处置机构《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或者项目有偿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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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所,得的项目转让款项】。或者有偿使用—。费应:当在扣除应缴—税费:后转交停缓建工【程业主停缓建—工程业主拒绝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代】为处置机《构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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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停《缓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一)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改造:价值的;
— ,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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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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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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