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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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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按规—定时间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
(—二)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建设?单位监督单位及各】投标单位;
【。 (《三)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四】)宣布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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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现场检查各【投,标单位的标书密封情!况,。宣布检查结果;【
(六)核!验各投标《单位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规—定;:
》(七)?。宣读投标担保是否】按规定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
!(八)按《接收:投标文件的逆顺序唱!标;
(】九):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达评标室》其中:技术:标采用暗标》随机编号;
!。 (十?)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
(十一)!。招标人宣《布中标结《果
《 ,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到?会的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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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 ,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六)投标《人,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 (:。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八)招标》文件对?无,效投标文件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未按要求抽取】。的无:效,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评:标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在》开标:1日前将招标—人代表情况报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招标:人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水平;
— 2、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等;
— 3、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履行职责】
4、】是招标人在职人员】
招【标人不具《有以上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委方可进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对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第四!十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由招标人代表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标计分】。结果或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 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
: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或有哄】抬报:价可能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六条 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在襄樊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
《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返回中标—人双倍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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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跟踪管?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的单位进行—。跟,踪管理?检查是否按合同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履行!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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