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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只要【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可以进行投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劳务分包招!标 : , ,  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独立完成的》施工:任务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应达到工—程投资概算的6【0,%以上?并建立专项》帐户:作为专项资》金使用不得》将其挪用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由: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 】    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投标: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具有国?有投资?成份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   ?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内)!。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招标工—程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工程的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 (四)《招标:人选择投《标人:入围条件;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项目报建;【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   !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五)投》标人资格审查;  !  :(六)发出》招标文件;    !(七)投标》人,勘察现场;    !(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  :。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  《  :(十一)开  【标  ?  (十二)评【标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十!三)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  :(十四)合同履行 !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3日前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襄樊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时应】当同时将《投标:人入围队《。伍条件报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止:接受有关法人或【组织:报名;潜在投标人也!可以在襄《樊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报名在此—之外的?时间接受报名的【行为无效    招!标人选?择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向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的入》围队伍条件进行【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规范及】标,。准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严禁违反【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弄虚作假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地址占地范围【建筑面积现场—条件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现场条件以及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定:标办法等《;    (二)投!标担保及履约担【保;    (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五)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  (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  :(八)评标、定标】的标准和原则;  !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在发放招标文件【3日:前将招标文件报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使?用,过,期的材料信息价格】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侵《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规》。压低标底价改变工】程类别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技术规—范和计算规则的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五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核按《襄樊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底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影响》招标时间的》招标日?期顺延投标人提【。出事宜?经复核不能成立的投!标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投标》人,逾期不?投诉:视为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认可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一,般不超过200元)!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