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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建】〔200《5〕140号 【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   ?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工程【计,价人员的从》业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措《施,的有效投《入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时应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发》承包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     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造价指数《。、基础单价、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法规!、政策等 —第五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按行业标准执行基础!单,价按本市规定—。执行: 第六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缺《项定额?的,测算、补充》、发布工作 —     工程【施工中?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审定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方】。可采用 第—七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数作!为市场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确定《标底不准确而失去参!考价值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标:底纠正其误差标【底,审核所发生的费用误!。差范围?在,±5:%以内的由招标人】和编:制标底单位各承【担50%当误差范】。围超过±5%—时标底审核》所发生费用全部由】编制标底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规定—按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补充分析、工料】分析:、,钢,筋换算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根—据中标价、》发承包合《同的造价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   》  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法人单位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2名(含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含【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4名(《含4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和8名(!含8: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仅限编制—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第十五条— 外地和部、省属】驻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市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凭资质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六条 凡【是,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前应该持委—托合同到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及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 :   ?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承包方应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齐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签发施工许》可证  【  (二)》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1、《。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承包方应将【经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提供相关】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结算备案的项—目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     —2,、对:于结算造价与合【同对比金额超过1】5%的在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时建设单《位应附书《面,的原因分析》报告并说明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变更、《索赔及?其他:。原因   】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前!审查  》   4、》每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   ?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在15》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有!。争议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在28?。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  ?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28日》。内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计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上应有《编制、?复核、审《查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加》。。盖其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专用章采】用工程造价软件计】价的应署名其采用计!价软件名称》 第二十》三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可?对各类计价文—件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承包方不】依法签订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不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的将做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襄樊市建—设市场 《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人员在计价—活动中?违反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有》意抬高、《压低价格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做《为,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由襄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提供虚假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