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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襄建〔【2,005〕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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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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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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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工程计价人员的【从业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措施的有效投入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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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时应】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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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发承包—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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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造价指数《、基础单价、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法规、】。。政策:等
第《五,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按行业标准执行基础!单价按本市规—定,执行
第六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缺项》定额:。的测算、补充、【发布工作
】 工程施》。工中: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审定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方可采用
!第七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数作为市场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确定标底不!准确而失去》参考价值《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标底纠正》其误差标底审核【。。所发生?的费用误《差范围?在±5%以内的由招!标人和编制标底单位!各承:担,50%当误》差范围超过±5%时!标底审核所》发生费用全部由编】制标底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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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规定《按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补充!分析、工料分析【、钢筋换算》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根据中标价、发承】包,合同的造价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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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包方【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 ? 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法人单位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2名《(,含,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含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4名(】含4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和8名(含》8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仅限编制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第!十五条 外》地和部、《省,属驻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市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凭》资质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凡是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前应该持委】托合同到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 , ,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及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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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承包?方应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齐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签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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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 , ? 1、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承?包方应将经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提:供相关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结算备案的项!目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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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结算造价与合同!对比金?。额超过15%的在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时建设】单位应?附书:面的原因分析报告】并说明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变更、索【赔及:其他原因
【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前审查
! 4、每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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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 :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在15—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有?争议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在28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28日】内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计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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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上?应有编制《、,复核、?审查: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加盖其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专用》章采用工程》。造价软件计价的应】署名其采用计价软件!名称
第》二十三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可对!各类:计价文?件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承包方不依【法签:。订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不,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的将做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襄:樊市建设市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人员在计价活动!。中违反?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有?意抬高、压低价格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做为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由襄《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 (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提供】虚假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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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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