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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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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建〔2005!。。〕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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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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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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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工程计价人》员的从业《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措施》的有效投入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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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时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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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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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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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发:。承包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 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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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造价指数、基础【单价、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法—规、政策等
【第,五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按行业标!准执:行基:。础,。单价按本市规定【执行
第六—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缺项定额的测】算、补?充、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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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中: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审定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方可采用—
第七《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数—作为市场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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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确定标《底不准确而》失去参考价》值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标底纠正《其误差标底审—核所发生的费用误差!范围在±《5%以内的》。由招标人和编制【标底单位各承担50!%当误差范围超过±!5%时标底审核所】发生费用全》部由编?制标底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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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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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规】。定按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补《充分析、工料分【析、钢?筋换算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根据中标价、发】承包合同的》造价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 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法人单位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2名(含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含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4名(含4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和8名(】含8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仅限编制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第【十五条 外》地和部、省》属驻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市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凭资质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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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凡是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前应该持委托合】同到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 ?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及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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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承包方应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齐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签》。发施工许《可证
】 (二?)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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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承包方应将经【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提供相关—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结算备《。案的项目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2!、对于结算造价【与合同对比金额超】过1:5%的在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时建设单》位应附书面的—原因分析报告并说明!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变更、索赔【及其他原《因
《 :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前审查
— 4、—每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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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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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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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在—15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有争议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在28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28日?内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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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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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计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上《应有编制、》复核、审查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加盖其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专用—章采用工程造价软】件计价的应署名【其采:用计价软件名—称
第二》十,三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可对?各类计?价文件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承包方不依】法签订?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不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的将做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襄樊市建【设市: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人:员在计?价活动中违反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有意抬高、压】低价:格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做为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由襄?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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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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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提供!虚假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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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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