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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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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建〔:2005〕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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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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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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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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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工程计价人员】的从业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措施的有效投入!。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时—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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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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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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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发《承包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造价》指数、基础》单价、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法规、政策【等
第《五,。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按行业标》准执行基础单价按本!市规定执行
第】六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缺项定】额的测算、》补,充、发?布工作
【 工程施工—中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审定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方可》采用
第七—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数【作为市场指导性【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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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确定—标底不准确而—失,去参考价值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标【。底纠正其误差—标底审核所发—生的费用误差范围】在±5%《以内的由招标—人和编制标底单位各!承担50《%当误差范》围超过±5》%时:标底审核所发生费用!全部由编制》标底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规定按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补充分析、工【料分析?、钢筋换《算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根据中标》价,、发承包合》同的造价《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 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法人单位【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2名!。(含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含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4名(含》4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和8名(含【8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仅限编制《。。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第!十五条 外地和部】、,省属驻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市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凭资质!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凡是《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前,应该持委托》合同到?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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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及?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 ,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承包方《应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齐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签发施工许可】证
— (二)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1!、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承—。包方应将经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提《供相关?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结算》备,案的项目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 2、【。。对于结算造价—与合同对比》金额超过1》5%的在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时建设单!。位应:附书面的原因分【析报告?并说明?。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变更、索赔及其】他原因?
—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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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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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 ,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在15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有争】议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在28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28日内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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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计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上应有编制、!复核、?审查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加盖其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专用【章采用工程》。造价软件《。计价的应署》名其采?用计价软件名称
!第二十三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可对各类计价文件!。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承包方不依法】签,订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不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的将做】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襄樊市建设市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人员在计价活】动中违反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有!意,抬高、压低价格【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做为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由?襄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 (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 (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提供虚假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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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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