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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建〔20》05〕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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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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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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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工程【计价人员《的,从业: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措施的【有效投入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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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时应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发承包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 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造价指》数、基础单价、【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法》规、政策等》
第五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按行业标准执—。行基础单价按本【。。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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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缺项:定额的?测算:、补充、发布—工作
工!程,。施,工中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审定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方可采用
第七】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数作为市场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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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确定标底不准确】而失:。去参考价值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标底纠】正其误差标底审【。核所:发生:的费:用误差范围在—±5%以内的由招标!人和编?制标底单位各承担5!0%当误《差,范围超过±5—%时标底审》核所发生费用全部由!编制标?底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规定按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补充分析【、工料?。分析:、钢筋换算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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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根》。据中标价、》。发承:。包合同的《造价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
《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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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法人单位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2名?(含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含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4名(含4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和8名(含8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仅限编制—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第十五条! 外地和部、省属】驻,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市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凭资质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凡是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前应该持委【托合同到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及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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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承包方应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齐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签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1《、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承包!方,应将经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提:供相关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结算备案《的项目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 2、》。。对,于,结算:造价与合同对比【金额超过15%的】在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时,建设单位应》。附书面的《原因分析报告并说】明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变更、索赔及其】他,原因
【 :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前审:查,
4【。、每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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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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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在1—5,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有争:议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在28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 :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28日内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计: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上应有编制、—复核:、审查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加《盖其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专《。用,章采用工《程造价软件》。计价:的应:署名其采《用计价软件名称【。
第二十三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可对各】类计价?文件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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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承包方不依法签【订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不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的将做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襄樊?市建设市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人:员在计价活》动中违反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有意抬高、压—。低价格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做】为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由襄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提!供虚假?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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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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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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