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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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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建〔2005】〕1:4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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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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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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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工程计价人员—的从业?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措施的有效投入】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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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时应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发承【包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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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造价指—。数、基础单价、【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法规、政策!。等,
第五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按行业标》准执行基础》单价按本市规定【执行
第》六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缺:项定额的测算、【补充、发布工—作
— 工程?施工中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审定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方可采用—
第七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数作为市场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 :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确—定标底不准确—而失去?参考价值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标底纠!正其误差标》底审核所发》生的费用误差范围在!±5%以内的由【招标人和《编制标底单位各承担!50%?当误差范《围,超过±5%时标底】审核所发生费用【全,部由编?制标底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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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规定按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补充分《析、工料分》。析、钢筋换》算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根—据中标价、》发承包合同》的造价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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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 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法人单》位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2名【(含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含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4名—(,含4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和—8,名,(,含8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仅限】编制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第十!五,条 :。外地和部、》省属驻?。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市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凭资【。质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凡是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前应该持【委托合?同到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及!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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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承包方应!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齐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签:发,施工许可《证
【 (二)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1【、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承包方应将经—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提供】相关: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结算备案的项目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2、对于结》算造价与合同对【。比金额超《过15%的在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时建设单【位应附书面的原【因分析报《告并说明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变更—、索赔及其》他原因
》 《。 ,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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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每【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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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在1》5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有争议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在2?8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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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28日内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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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计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上—应,有编制、复核、审】查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加盖其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专用章【采用工程造》价软件计《价的应署名其采用】计价软?件名称?
第?二十三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可对《各类计价文件—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承包!方不依法签订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不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的?将做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襄樊市建设—市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人:员,。在计价活动中违反】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有,。意抬高、压低价格】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做为!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由襄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提供虚假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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