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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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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建〔2005〕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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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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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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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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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工程计—价人员的《从业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措施的有效投入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时应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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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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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发承包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造价指数、基】础单价、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法规、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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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按行业【。标准执行基础—单价按本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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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缺项定】额的:测算、补充》、发布工作
】 工程》施工中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审定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方可》采用
《第七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数作为市场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确定标底】不准确而失去参考价!值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标:底纠正其《误差标?底审核所发生的费】用误差?范围在±《5,%以内的由招标【人和:编制标底《单位各承《担50%当误差范围!超过±5%时标底】。审核所发生费—。用全部由编》制标底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 ,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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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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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规定按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补:充分析?。、工料分析、钢【筋,换算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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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根据!中标价、发承包【合同的?造价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 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法人】单位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2名(含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含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4】。名(含4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和8名》(含:8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仅限编—制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第十五条 外—地和:部、省属驻》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市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凭资质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凡是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前应该持委》。托合:同到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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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及: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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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 :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承包方!应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齐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签:发施工许《可证
【 (二)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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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承包方应将》经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提供相关《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结算备案的项目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 2、对!于结算?造价与合《同对比金额超过【15%的在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时:建设单?位应附书面的—原因分析报》告,并说明?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变更、索赔及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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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前审】查
4】、每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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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在15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有争议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在:28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28?日内: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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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计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上应有编制!。、复核、审查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加盖其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专用章采用》工程造?价软件计价的应署】名其:采用计价软》。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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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可对各】类,计价文件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承包【方不依法《签订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不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的?。将做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襄樊市建设—市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人员《在计价活动中违【反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有意抬高、压低价格!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做为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由襄!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提供虚假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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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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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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