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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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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建〔2005〕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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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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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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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工程!计价人员《的从:业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措施的有效—。投入: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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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时应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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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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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发承包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 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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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造价》指数、基《础单价、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法规?、政策等
第五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按行【业,。标,。准,执行:基础:。单价按本市》规定执行
—第,六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缺项《定额的测算、补充】、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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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中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审定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方《可采用
》第七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数作为市!。场指导?性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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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确定!。标底不?准确:而失去?。参考价值《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标底纠正其》误,差标底审核所发生】的费用?误差范围在±5%】以内的由招标人和】编制标底单位—各承担?50%当误》差范围超过±5%时!标,底审核所发生费用】全部由编《制标底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规定按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补充分析】、工料分析、钢【筋换算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根据中标价、发】承包合?同的造?价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 ?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法人单位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2名(含】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含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4名(含《4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和8名【(含8?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仅限编制》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第十五条 外】地和部、省属驻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市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凭资质《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凡是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前应该持委托合【。同到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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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及: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承,。。包方:。应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齐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签发【施工许可证
! (二)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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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承包方应《。将经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提》供相:关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结—算备案的项目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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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对》于结算造价与合同对!比金额超过1—5%的在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时建《设,单,位应附书面的—原因:分,析报告并《说,明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变更、—索赔及?其他原?因
】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前审!查
— 4、每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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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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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在1:。5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有争议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在:28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 ,。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28日】内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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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计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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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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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上应有编制》、复核、审》查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加盖】其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专用章【采用工程造价软【。件计价的应》署名:其采用计价》软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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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可对各类计价【文,件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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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承【包方不依法》签,订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不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的将!做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襄樊!市建设?市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人员在》计价活动中》违反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有意—抬,高、压低价格—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做为?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由襄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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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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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提供虚假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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