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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襄建〔【2005〕》1,4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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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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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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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工程计价人员的从业!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措施《的有效投《入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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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时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发承包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造价指数《。、基础单价》、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法规:、政策等
第五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按—。行业标准执》。行基础单价按本【市规定执《行
第六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缺项定额【的测算、补充—。。、发布工作》。
》 工程施工中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审定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方可采用
第】七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数作为市场指!导性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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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确定标底不准确】。而失去参考》价值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标底纠《正其误差标》底审核所发生的【费用:误差范?围在±5%以内的】由招标?人和编制标底单位各!承担50%当误差范!围超过±5%时【标底审核所发生费】用全:部由编制标底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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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规定按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补充:分析、工料分—析、:钢,筋换算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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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根据中—标价、发承》包合同的造价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 》。 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法人单位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2:名,(含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含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4名(含4】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和8名(含8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仅限编制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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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外:地和部、省》属驻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市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凭—资质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凡是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前应该—持委托合同到—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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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及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 《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承—包方应?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齐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签发施工许可【证
—。 (二)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 ,1,、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承包方应将经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提供相关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结算备案!的项目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 , 2、?对于结算造价与合同!对,比金额超过15%】的在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时建【。设,单位应附书面的【原因分析报》告并说明《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变更、!索赔及其他》原因
【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前【审查
《 4、每【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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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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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在15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有争议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在28】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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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2》8日内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计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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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上应有编制、复核、!。审,查,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加!盖其: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专用章采【用工程造《价,软件计价的》应署名其采用—计价软件名称
】。第二十三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可对各?类计价文件》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承包方不依法】签订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不《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的将做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襄樊市建设】。市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人员》在计:。价活动?中违:反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有】意抬高、压》低价格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做为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由襄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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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提供虚假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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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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