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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襄建〔?20:05〕14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  :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 , ,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工:。程,。计价:人,。。员的从?业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措施的有效—投入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时应《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发承包】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    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造价指【。。数、基?础单价、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法规、政—策等 第五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按】行业标准执》行,基,础单价按本》市规定执《行 第六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缺项定额的!测算、补充》、发布工作 【    工程施工】中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审:定,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方可《采用 第七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数《作为市场《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确?定标底?。不准确而失去参考】。价值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标底纠正其】误差标底审》核所发生的费用【误差范围《在,±5%以内》的由招?标人和编制标—底单:位各承担50%【当误:差范围超过±5【%,时,标底审核所发—生费用全部由编制标!底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规定按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补充分析》、工料分《析,、钢:筋换算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根据中标价、【发承包合同的—造价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 ,第十三条 发—包方: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法人!单位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2名(—含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含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4名(含》4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和8名(》含,。8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仅限编制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第十五—条 外地《和部、省属驻—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市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凭】资,。质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凡是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前应该?持委托?合同到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及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承包—方应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齐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签发!施工许可证 —    —。。(二)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     1—、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承—包方:应将:经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提供!相,关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结算备案的项!目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  2、对》于结算造价》与合同对《比金额超过1—5%的?在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时?建设:单位应附书面的原因!分析报告并》说明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变—更、:索赔及其他原因【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前,审查     】4、每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在:15: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有争议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在28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28》日内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计价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上?应有:编制、复核、审查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加盖》其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专【用章采用《工程造价《软件计价《的应署名其采用【计价软件《名称 第二十三】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可对各—类计:价文件进行抽查 】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承包方不依法签订】。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不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的将《做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襄:樊市建设市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人员在计》价活动中违反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有意抬高、》压,低价格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做为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由襄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提供》虚假报告的 —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