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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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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建〔20】05〕14》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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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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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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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工程计】价人员的从》业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措施的有效投!入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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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时应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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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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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发】承包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造价?指数、基础单—价、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法规、政》策等
第五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按行业标【准执行基础单价按本!市规:定执:行
第《六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缺项—定额的?测算、补充》、发布工《作
》 , 工程施工中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审定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方可采用
【第七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数:作为市场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确定标《底不准确而失去参考!价值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标底纠正—其误差标底》审核:所,发生的费用误差【。范围在±5%以【内的由招标人和编制!标底单?位各承担《50%当误差—范围:超过±5%时标底】审,核所发生费用—全部由编制标—底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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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规定按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补充《分析、?工料分析、》钢筋换算《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根据中标价、发【承,。包合同的造》价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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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包】方,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 , 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法人单位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2名(含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含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4名!(含4?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和8名(》含8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仅限编制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第?十五条 外地—。和部、省《。属驻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市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凭【资质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凡—是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前应》该持委托合》同到: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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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及【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承包?方应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齐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签发施工许可—证,
—。 (二)《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 1、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承包方应将经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提【供相关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结算备案的项目!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 : 2、对于】结算造?价与合同《对比金额超过15%!的在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时建设单位—应附书面《。的原因分析报告并】说明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变更、索赔!及其他原因》
—。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前审查
】 ? ,。4、每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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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在15【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有争议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在2》8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28日内》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计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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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上应有《。编制、复《核,、审查?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加:盖其: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专》用章采用工程造价软!。件计价的应》署名其采用计价软件!名,称
第二十—。。三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可对》各类计价文件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承包方不》依法签订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不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的将做】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襄樊市—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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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人?员在计价活》动中违反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有—意抬高、《压,低价格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做为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由襄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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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提供】。虚假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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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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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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