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樊市》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襄建〔2《005?〕1:4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工程计—价人员的从》业,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措施的!有效投?入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时应遵守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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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发承【包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 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造价指数、基!础单价?、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法规、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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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按行业标准】执行基础单》价按本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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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缺项?。定额的测算、补充】、发布?工作
【。 工程施《工,中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审:定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方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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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数作为市场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确!定标底不准确而失去!参考价值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标,底纠正其误差—标底审核所》发生的费用误差【范围在±《5%以内《的由招标《人和编制标》底,单位各承担》5,0%当?误,差范:围超过±5%时标】底审核所发生费用】全部由编制标—底单位承担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等》。进行编制
》
》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规定按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纪要》、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补【充分析、工料分析】、钢筋换《。算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根据—中标价、发承包合】同的造价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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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法人单位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2名(—含2名)《以上的造价工程师】。。和4名(含4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编制、审!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造:价文件自编能—力需4?名(含4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和8名(】含8名)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仅限编制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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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外地?和部、省属驻本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市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凭资!质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凡是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前应该持】。委托合同到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及: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承】。包方应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齐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签《发施工许《可,证
》 , (二)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备案制度《。
《。 : 1、《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承包方应将经【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提:供相关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结算》备案的?项目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2、对于结算造价与!合同对比金额超【过15%的在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时建设单】位应附书面的原【因分析报告并说【明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变更】。、,索赔及其他原因
】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前审查
】
? ,。 4、每项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在15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有】争议: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在:28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 》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28日内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计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计—。价文件上应》有编制、《复核:、,审查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加?。盖其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专用章采》用工程造价软—件计价的应署名其采!。。用计价?软件:名称
第二—十,三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可对各类计】价文件进行抽查
】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承包方不《依法签订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不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的将?做为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襄樊市建设市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人员在】。计价活动中违反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有意抬【高、压低价格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做为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由襄《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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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二—)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提】供虚:假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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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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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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