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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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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的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 3、投《标文件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无出图专用》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或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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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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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评委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委的成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应当从招—投标管理部》门,确定:的专家评委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特》殊,。招标:项目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记分的方式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其!评标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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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设!计方:案评审并对各—方案的优缺点进行】分,析、讨?论,;
2】、评标委员》会采取评分或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方,案,;
【3、评?。标委员会对中标方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由?中标人负《责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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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用哪!。。种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使用其他资!金投资的项目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日内将评》标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在五日内未!通知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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