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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
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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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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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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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在评价报!告或复核结果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通过后其工作报】告和审批结果报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其抗震!设防的依据
【 ,。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示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据此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第七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大型车》。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 , (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一级堤防!工程;
(!。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7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厂工程;!超出33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 ?(四)大功率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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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重要的《医疗建筑设施、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
(六)本行!政区域内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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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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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九)!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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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 (二)位于】地震监测《台站密度较》小、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较少《、地震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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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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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防!震减灾?法等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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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办关于开【展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请—示的通知(襄政办】发[199》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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