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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 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在评《价报告或复核结果】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通过《。后其工作报告和【审批结果报》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其抗震设防的依据! :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示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据《此,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第七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大型车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   ? ,(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一级堤防【工程; 《    (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7】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厂工程】;超出33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 (四?)大功率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    (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重要的医疗建筑】设施、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   (《六,)本行政《区域内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  (九)》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 第八条 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  (二)位于地震!监测台?站密度较小、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较少、地震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违反防?震减灾法等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办关于开展》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请!示的通知(襄政办】发[1993]4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