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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 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审批 】  :。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在评价报告【或,复核结果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通过后【。其工:作报告和审批—结果报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其抗震设防的依!据,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示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据!此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第七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大型【车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一》级堤防工程; 】   (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7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厂工程;超!出33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   (《四)大功率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重要《的医:疗建:筑设施、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本行政区域内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 , (九)《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 ,。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   ? (二)位》于,地震监测台》站密度较小、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较少【。、地震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 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违反防—震,减灾法等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办关于开展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请示的!通知(?襄政办发[》1993]》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