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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
— 襄政发[2【0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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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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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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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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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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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审批】
: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在评价报【告或复核《结果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通过后其工》作报:告和审批《结果报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其抗震设防的依【据,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示》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据此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第七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大型—。车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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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一级—堤防工程;
【 ?(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7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厂工程》;超出33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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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功!率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 , (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重:要的医疗建筑—设施、?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本行政区域内!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 (九?)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 (二)》位,于地震监测台—站密度较小、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较?少、地?震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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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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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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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违!反防震减灾法等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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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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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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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办关于开【展,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请示—。的通知(襄政—办发[199—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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