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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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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发—[20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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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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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在评价报告【或复核结果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通过后其《工作报告和审批结果!报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其抗震?设防的依据
】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示?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据此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第七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大型车《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一—级堤防?工程;
》 ?(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7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厂工程;超出33!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 :(四)大功率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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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重要的医疗—建筑设施、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 (:六)本?行政区域《内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 (九)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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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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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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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于地震监测【台站密度《较,小、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较少、地【震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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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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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违反防震减灾—。法等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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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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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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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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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办—。关于开展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请示的?通知(襄政办—。发[199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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