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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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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
! 襄政发[2【。0,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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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在评】价报告或复核结【果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通过后其】工作报告和审批【结果报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其抗震设防的依】据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示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据此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第七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大型车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一级【堤防工程;
】 (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7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厂,工程;超出33【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四)大!功率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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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重要的【医疗:建筑设施、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本行政?区域内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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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 (二)位【于,地震监测《台站密?度较小、《。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较:少、地震《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 ?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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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违反防震【减灾法等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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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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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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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办关于开【展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请示的】通知(襄政办发[】。199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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