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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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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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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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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审,批
? :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在评价报告或复核!。结果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通过后其工作报告】和审:批结果报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其抗震】设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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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示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据此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第七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大型车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 (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一级堤防工》程;:
》(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7!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厂,工程:;超出?33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四)大功率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重要!的医疗建筑设施【、,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本行政区域内—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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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九)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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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 : (二)《位于:地震监测台》站,。密度较小《、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较少、地震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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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防?。震减灾法等》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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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办关于开展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请示的通【知(襄政办发[19!9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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