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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审批  】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在?评价报告或复—核结果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通过!后其工作报告和审批!结果报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其!抗震设防的依据【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示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据此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第【七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大型车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  (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一级堤防工程;!    (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7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厂工程;《超出33《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四!)大功率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  :  (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重要的医疗建筑】。设施:、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 ,   (六)本行政!区域内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   (九)—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 ,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   (二)—位于地?震监测台站密—度较小、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较少、地!震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违反防震减—。灾法等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办关于—开展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请示的通知【(,襄政办发[199】3]: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