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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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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
】 襄政发《[2:0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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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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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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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审批
】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在评价报《告或复核结果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通过后其【工作:报告和审批结果报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其抗震设防的依据!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示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据此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第】七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大型车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 (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一级堤【。防工程;《
(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7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厂工程;超出3【3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四)大功率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重要的医】疗建:。筑设施、《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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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行政!区,域内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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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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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位于地《震监测台站密度较小!、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较:少、:地震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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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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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违反防震减】。灾,法等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办关于《开展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请示的通知(襄政】办发:[19?9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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