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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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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
《 襄政发[20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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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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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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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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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在评—价,报,。告或复核结果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通过后其《工作报告《和,审批结果报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其抗震设防—的依据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示—。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据此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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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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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大型车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 : (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一级堤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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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7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厂工程;超出33】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四)大功率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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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重要的【医疗建筑设》施、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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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行政区《域内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九)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监测:台,站密度较小》。、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较少、地》。震,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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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违】。反防震减灾法等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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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办关于!开展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请示的通知【(襄政办发[1【99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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