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
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
第三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在评—价报告或复核结【果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通过后其《工作报告和审批结】果报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其抗—震设防的《依据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示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据此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第七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大型车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一:级堤防工《程;
【(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7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厂工程;超!出33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 (四)大功率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重要的医疗建筑设】施、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本行》。政区域内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 (?九)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 ,(,。二)位于地震监测台!站,密度较小、》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较少、地震!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违反防震减!灾法等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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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办关于开展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请】示的通知(襄政办发![199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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