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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在评—价报告或复核结【果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通过后其工作报!告和审批结果—报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其抗震设防的依据】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示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据此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第七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大型车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  (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一级堤防工程; 】  : , (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7!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厂工程;超》出,33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   ? ,(四)大功率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    《。(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重《要,的医疗建筑》。设施、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    (六)本行!政区域内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   ? (九)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   (二)位于地!震监测台站密—。度较小、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较!少、地震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违反防【震减灾法《等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 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办【关于开展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请示:的通知(襄政—办,发[199》3]4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