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
】 ?本办法所称各执法单!位,是指市住建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所属二—级单位;《各执行科室是指【城,市建设?科、勘察《设计科、建筑业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
: 第三《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
,。
《 第四条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
》 第五条 市【住建:。委利用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宜【昌建:设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手册?)两种方式电—子信用档案信息由】市,住建委负责登录信用!管理手册《由企业如实填写【。后上报相《关执行科室》审,。核确认
— 信用管【理,手,。册与:电子信用档案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信用档案为准—
》 信用管》理手册由市住—建委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
!
》 ,第,六条 本市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或市外》企业(包《括其在宜设立的分支!机构)进入宜昌市场!需,。到,市住建委申领信用】管理手册
】。 《。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在!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前其驻宜》项目管理人员需参】加市住建委组织的在!宜,免费从业培训—。
:
第七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参与工程投【标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应当出示信》用管理手册
—
: 信用—管理手册《由相关企业在每【年12月中旬报市】住建:委审核
】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
:
—(一)基本情况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
?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
!(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四)良好行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表彰情况;》
,
? (五)—不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六)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以及企业所!获奖励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的行《为予以记分形成【信用等级
】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主!管,部门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一?)基本情况:企【业在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时?提,交有关资料》由市住建委执行科】室核查后建立—信用信息基本情【况,数,据库
— 企业信【用信息若有变更,】 由企业上报市住】建委相关执行科【室核查后予以—修改系统数据
【
? ?。(二)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同时《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住建委相关执—行科室及《。政策法规科共同【认证后予以录入
! : (三)不良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由?相关执行科室—及政策法规科共同确!认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录入
【
? (四)信用】等级通过市住建委相!关,执行科室确》认后录?入的行为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
《。 第十条 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制度
— , 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奖励情况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的良好行为须有】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予以表彰奖励【的文件才能认定
! : 企业的不良!行为:须有下?列文件才能认定
!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停工?通知书;
【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通?报批评文件及其【他查证属《实的材?料;:
《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各执行科室—应当:及,时整:理工程建设中—。企业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及时上网登录!
,
?
: 第十二》。条 市住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建设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制定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附件】1下称?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宜【昌市建设《工,程第一?批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2—。下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
第十!三条 企业基础【记,分为8?0,分有奖励或处罚【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
第十四条! 因发生质量—安全:伤亡事故和进行围】标串标被处罚的【, 不?良行为记分期—限为2年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记分【期限为1《。年;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不良行为记分期限为!6个月记分期限届满!。企,业该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清零
!
?
《第十五?条 市住建》委相关执行科室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分前应依—据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附件3)企业在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诉或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于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将《记分情况上传至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
:
第【十六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记分期》。限与良好行为—记,分标准中的有效期】相同: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取得相关的!奖励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原件—、复印?。件,报市住?。建委各相《关执行科室》由市住建委相关执行!科室审核记分并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信用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的相关执行科!室,应及时在网上—变更或删除
!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积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60-1》0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 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C级—,表示信用差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C级,企】业原积分超》过60分《的,,,降,到59分;原—积分低于60分的】,积:分不变
《
, : (一)—。。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二)企?。业因围标《、串:标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 (三)建设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第二十一条— : 兼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业务的企业其兼】营业务有良》好行为的《则在:。主营信?用等级中给予—加分兼营《业务有不良行为的则!在主营?信用等?级中:。给予扣分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对诚—信企业进行激励,】对,不诚信?企业进行惩戒—
《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 1》、,列为:本地重?点扶:持企业名单》;,
【 ,2、倡导优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 ? 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 (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 (三)【对,。C,级企:业实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红,。。牌警告制度及—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 :。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 , 《 3:、定期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 《 4、进》行强制性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
, ? , 5、《。不予参加本市—各类评优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各执!法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市场参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并及时报送—相关执行科》室
!相关执行科》室对执法单位上【报资:料进行核查后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市—住建:委政策法规科备案
!
第】。二十四条《 ,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显!失公正的都有—权向市住建委纪检】监察室或政》策法规?科举:报、投诉
》。
《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委政策法规科将【定期和不定期对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执行科室—进行整改
【
第二十】六,条 各》执法单位、执行【科室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
(【二)依法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
,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上报不登录的;
! 《 (四)做出的处理!决定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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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记分不符合—上述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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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执法》文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诉市—住建委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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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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