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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宜昌市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宜市:住建规〔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 ,。 宜昌市监察局 !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 第三条— 本市城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管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市监察局《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履《责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做《出书面证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 《第四: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在实施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逐】步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工商《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纳入诚信体系—评价范?围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方法:、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般应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 第七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和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两网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 第八条】 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    (一!)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综合评!价标准 《  《。。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或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选拔、?认定、?培训和推荐工作组】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作为市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评标专家库计算机抽!取,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并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做好!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等工《作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技术复!。杂或本地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需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第十—条 大型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以及采—用网:。上和现场《不记:名两种方式投标报名!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 《第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第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第十四条 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参加的招标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含夷—陵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市建!委 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宜市建《(2005)10】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