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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宜昌市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宜市住!建规〔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 宜昌市监察—局 :。。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 第?三条 本《市城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管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市监察局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履?责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 ,   ?。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做出书面证》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在【实施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逐步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工》商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纳—。入诚信?体系:评价范围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方!法、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般应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第七: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和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两!网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 ? 第八条 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    (一!)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综合—评价标准 【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或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选拔、?认定、培训和—推,荐工作组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作为市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评标专家库】计算机抽取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并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做好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等工作》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技术复杂!或本地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需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第》十条 大型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以及【采用网上和现场【不记:名两种方式投—标报名?。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第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第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 第十—四条 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参加》的招标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含夷陵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市建委》 ,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宜市:建(2005—)10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