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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宜昌市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 宜?市住建规〔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 :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宜昌!。市监察?。局 ?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 , 第三条 本市城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管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市监】察局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履责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 : ,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做出书面证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 》第四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在实施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逐步?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工商》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纳入诚信体》系评价范围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方】法、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般应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 , 第七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和【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两网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 》 第八条 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 《    (一)!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综【合,评价标准  !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或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选拔、认定、培】训和推荐工作—组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作】为市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评:标,专家库计算机抽【取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并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做!好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等【工作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技术复!杂或本地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需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第十条 》大型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以及采用网上和【现场不记名》两种方?式投标报名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第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 :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第十】。四条 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参加的?招标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含,夷陵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市建委 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宜市建(20】05)1《0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