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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宜市【住建规〔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 宜昌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三条? 本市城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管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市监察—局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履责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   ?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做出书面证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 第四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在实施【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逐—步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工商: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纳入诚信体系!评,价范围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方法—。、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般应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 第七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和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两网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 , 第八条 》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 】。  :  (一《)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综合评价标准 !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或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选拔《、认定?、培:训和推荐工》作组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作为】市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评标专家库》计算机抽取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并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做好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等—工作: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技术复杂或本—。地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需】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大型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以《及采用网上和—现场不记名两种方式!投,标报名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 , :第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第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第十四!条 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参加的招标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含夷陵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市建委 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宜市建(20【05)104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