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宜昌市—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
宜市住》建规〔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 宜昌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三条 】本市城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管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市监察】。局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履责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做出书面—证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 ,
第四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在实施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逐步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工商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纳入诚信《体系评价范围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方》法、: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般应》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 第七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和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两网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
—第八条 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
】(一)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综合评》价标:准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或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选?拔、认定《、培训和《推荐工作组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作为市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评标专家库】计算:。机抽取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并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做,好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等工作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技术—复杂或本地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需》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第【十条 大型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以及采用网上【和现场不记名两【种方式?投标报名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第?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第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第:十四条 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参加的招】标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含夷陵《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市建》。委 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宜:市建(?2005)1—0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