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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昌市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宜市住!建规〔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 :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 宜昌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三条 本市城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管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市监:察局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履—责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  ? ,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做出书面证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 【第四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在实施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逐步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工商—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纳:入诚信?体,系评价范围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方法、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般应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 第七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和,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两《网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 —第八条? 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 :  ?  :(一)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综—合评价标准 —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或【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选拔、认定、培!训和:。推荐工作组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作为市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评标专家库计算机!抽,取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并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做好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等工作—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技:术复杂?或本地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需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 第》十条 大型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以及采《用网:上和现场不记名两种!方式投?标报名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 第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第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第十四—条 :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参加的招》。标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含夷陵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市建委》 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宜市建》(2005)—1,0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