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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宜昌市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 :宜市住建规〔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 宜昌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三条 本市城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管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市监】察局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履责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   》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做出书面》证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 第四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在,。实,。施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逐步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工—商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纳入诚【信体系评价范—。围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方法、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般应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第七【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和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两网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 》 :第八条 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   】。 (一)《。。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综合—评价标?准  —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或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选拔《、认:定、:培训和推荐工作组】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作《为市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评标专家库计算机】抽取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并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做好《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等—工,作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技—术,复杂或本地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需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第十条 大型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以及】采用网?上和现场《不记名两种方式投】标报名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 第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第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第十?四条: 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参加的招标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含夷陵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市建委 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宜:市建:(2005)—。1,0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