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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宜:昌市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 宜市住《建,规〔2012〕1】号, ,。 各有关单》位   【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宜】昌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三条 !本市城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管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市监察局《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履责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  :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做出书面证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 , : : 第四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在实施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逐—步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工:商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纳入诚—信体系评价范—围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方法、《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般应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 第七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和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两网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 第八条 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  》  (一)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综合评价》。标准 —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或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选拔、《认,定,、培训和推荐工作组!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作为:市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评标专家库计算】机抽取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并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做好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等:工作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技术复杂—或本地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需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 ,第十条 大型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以及采用】网上和现场》不记名两种方式【投标报名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第:。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第: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第》十四条 《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参!加的招标《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含《。夷陵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市【建委 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宜市建(—2005)10【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