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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昌!市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宜市住!建规:〔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 宜:。昌市监察局 【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 第三《。条 本?市城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管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市监察局!。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履?责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 ,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做出书面证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 —第四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在实施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逐!步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工商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纳入诚信体系评【价范围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方!法、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般应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第七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和【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两网?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 第八条 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 《    (一)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综合【评价标准 】。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或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选拔、】认定:、,培训和推荐工作【组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作为市?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评标专!家库计算《机抽取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并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做好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等,工,作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技术复杂或本地】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需【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第—十条: 大型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以及采用网上!和现场不记名两【种方式投标报名【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 第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第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参—加的招标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含:夷陵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市建委 【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暂】行规定[宜市建(2!00:5):10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