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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移交、?管理、利用等活动】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简称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各县?市、夷陵区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下列:城,建档案: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    】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 》 : , ,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   《 (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   前款所列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 第六条市!、县两级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送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并】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及时告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前期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 : 第七》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  !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收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 ! ? 第》八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文件应当】是原件 《    【 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竣?工后不同时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 【 【 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收集、编】制、报送《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 第十!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对重】大建设项目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复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  :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 第十四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专业性较强!。或需要继续保密、】保存的档案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适当推】后移交;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的》可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普:查、补测和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第,十,五条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 !。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各类与城市建设【有关的资料 】 ? :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按规《定,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城建—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维护城建档案的安全! 】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完,善档案资源体系全面!建立:电子:档案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档案信息》供享 — 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放城建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向社会提【。供服务?    】。 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采】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 , 》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未开放的《馆藏城建档案应当】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并符合【国家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   【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 ,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等:行为的由档案、住房!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行为的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1,990年12月【1,2日原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宜市》府,发[1990]【77: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