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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移交!、管理、利用—等活动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简称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各县市、夷陵区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下!。列城:建档案: —。 ,。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   ?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 ? ,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 ?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 【   ?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    (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     前款所】。列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 第六条市、县!两级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送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并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及时告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前期《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 —第七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 !  ?  :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收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 —。 : 第八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文《件应当是原件 】    — ,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竣《工,后不同时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 】 : : , 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收集、编制—、报送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 第十】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对》重,。大建设项目》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复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第!十四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专业性较强或需要!继续:保,密、保存的档—案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适当》推后:移交;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的可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普查、补测和】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第十—。五条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 : ,  ?。  :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各【类与城市建设有关】的资料 !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按规定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城建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维护城建】档案的安《全 】 ,。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完善:档案资源体系—全面建立电子—档案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档案】信息:供享 】 : 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放城建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向社会提供服务 】     】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采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未开?放的馆藏《城,建档案应当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并】符,合国家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 《  》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等行为—的由档案、住—房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 ,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行,为的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1990年1【2月12日原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宜市府》发[1?9,90:]7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