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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移交、管【理、利?用等活动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简称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  各县市、夷陵区!。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下列城建【档案::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    !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 《 :    《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    (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前款所【列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 : 第—六条市、县两级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送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并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及时告《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前期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 ?。。第七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 【 ?   ?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收—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 【 , 第《八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文件应当是原件! 《 ,    《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竣工后不】同时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 【 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收集、编制、报送】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 , 第【十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对重大建设项【。目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复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第十四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专业!性较强或需》。要,继续保密、》保存的档案》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适》当,推后移交《;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的可!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普查、补测》和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 第十五条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 】  》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各类与城市建【设有关?。的资料 【。 《。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按规定《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 ?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城建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维护》城,建,档案的安《全 【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完善《档案资源体》系全:面建立电子档—案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档案信息供享 【 ? 》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放城建!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向》社会提供服务 】   》  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采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 : ,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未开放的馆》藏城建档案应—当,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并符合!国家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   !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等】行为的由档》案、住房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行】为的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1990年1】。2月12日原—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宜市府发【[1990]—77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