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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移交《、管理、利用等【。活动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简称: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各县市、夷】。陵区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下【列城建档案: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   ?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 【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 》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  :(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前?款所列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 , 《 ?第六条市、》。县两级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送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并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及时告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前期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 : ,第七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 》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收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 】 ? , 第《八,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文?件应当是原》件,  —   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竣工后不同时!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 !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收集、编制—、报送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 《 第《十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对重《大建设项目》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复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 第十?四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专业性》较强:或需要继《续保密、保存的档】案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适当推【后移交?;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的,可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普!。查、补测和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第十五条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 — 《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各类与城市建设【有,关,的资:料 —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按规!定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 —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城建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维护城建档【案的安全 》。。 ,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完善档案》资源体系全面—建立电子《档案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档案《。信息供享 【 —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放城建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向:社会提供服务 !   《  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采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未开放的馆藏【城建档案应当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并符?合国家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 !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 ? ,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等行为的由》档案、?住房: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行为的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199】0年12月12日】原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宜市府发[1—990]77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