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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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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移》交、管理、利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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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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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简称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各县市【、夷陵区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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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下列:城建档案《:,。
》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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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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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
【 ,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
】 ,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 (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前!。。款所列?。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 第六?条市、县《两级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送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并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及时告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前期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 第七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 【
《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收!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
》
》 第八《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文件应当》是原件?。
】 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竣】工后不同时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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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收集、编制、报送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
—。第十: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对重大建设项目!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复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 :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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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 第十四》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专】。业性较强或需—要继续保密》、保:存的档案《。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适当:推后移交;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的!。可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普查、补测和【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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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
《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各类】与城市建设有关的资!料
》
《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按规定【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城建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维,护城建?档案的?安全 ?
《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完善档案资【源体系全面》。。建立电子档案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档案信】息供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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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放城—建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向社会》提供服务 》
】。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采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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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未开】。放的馆?藏,。城建档案应当—。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并—符合国家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 【。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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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等行为的由档案!、住房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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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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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行,为的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1?。990年12月【12日原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宜市【。府发[?。1,99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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