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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移交》、管:理、利?用等活动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简—称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各县:市、夷陵区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下列?城建档案: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 — 《。 ,  :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 ,    》(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 前款所列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 》 第六条市、【县两级?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送?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并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及?时告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前期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 , 》 :第七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 《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收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 》 , 》第,八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文件应当是【原件 —     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竣工后不—同时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 】 , 》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收集、【编制、报送》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 第十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对重大建设!项目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复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 : 第十—四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专业性较—强或需要继续保密、!保存的?。档案: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适当推后】移交;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的可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普查、】。补测和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第】十五条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 》 ? , ,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各类【与城市建设》有关的资料 【。 《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按规定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城建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维护城?建档案的安全 【 《 ?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完善档《案资源?。体系全面建立—电子档案《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档案信!息供享 】 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放城》建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向社会提》供服务  !   ?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采【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未【开放的馆藏城建【档案应当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并符】合,国家: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 ?。。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等行为的由档案【、住房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行为的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1990年12【月,12日原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宜市府发[1!990]7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