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CJJ/T182-2014 建标库

3.2  化验室设置

3.2.1  化验室是为城镇供水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服务的,因此,最低配置应达到Ⅲ级标准,以满足有关水质标准规定的水厂日检项目的需要,保障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3.2.2  为切实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频率、检测项目对水质进行检测,地级市或区域内单一水厂处理规模达到30m3万/d的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应有一个Ⅱ级或以上等级化验室,为避免重复建设,该地级市其余规模达到30万m3/d的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的化验室可以适当降低设置标准,按本规范设置的Ⅱ级化验室应为其他水厂提供技术服务。

3.2.3  为切实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频率、检测项目对水质进行检测,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市域内单一水厂处理规模达到50万m3/d的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应有一个Ⅰ级化验室,为避免重复建设,该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其余规模达到50万m3/d的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的化验室可以适当降低设置标准,按本规范设置的Ⅰ级化验室应为其他水厂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