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0.1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及城镇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运行需求,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应设置化验室。为适应不同需求,避免重复建设,本规范提出化验室应分级建设和管理。
2.0.2 规模较大的供水或污水处理单位,其供水面积大,服务人口多,特别是污水处理排放等级高的单位需要设置较高等级的化验室。根据原水或进水水质特征,有的供水或污水处理单位需要增加检测项目,因此在化验室定级时应予以考虑。同一地区化验室在定级时要考虑到资源共享,以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2.0.4 为保证水质达到国家水质标准要求,供水化验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的相关规定,对原水、工序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进行检测,同时也要对净水材料、净水药剂等进行检测。
为保证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化验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相关规定,对进厂水和出厂水水质、污泥和气体等进行检测。
2.0.5 供水化验室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进行检测。
污水处理化验室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进行检测。
为应对水质污染突发事件,化验室要制定水质应急检测预案,并具有一定的应急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可配备应急检测车、生物毒性检测仪等。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可与相关检测机构建立应急联动机制。